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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段慧敏律师:“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如何界定预约合同与格式条款效力

合同纠纷中,“约定”与“法定”的边界往往成为争议核心。面对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当事人常因对条款理解偏差或程序疏忽陷

合同纠纷中,“约定”与“法定”的边界往往成为争议核心。面对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当事人常因对条款理解偏差或程序疏忽陷入被动。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慧敏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合同编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合同效力认定与格式条款解释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借鉴。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文件究竟属于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直接决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若当事人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且一方实施履行行为对方接受的,则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该条款明确了区分标准,即意思表示的完备程度与实际履行行为的补正效力。段慧敏律师指出,当事人在磋商阶段应明确协议性质,避免因法律关系定性偏差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与效力认定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直接关乎条款的法律拘束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段慧敏律师提示,企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通过加粗、下划线及书面说明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解释的法律后果。

合同纠纷的妥善化解,不仅依赖于对法条的精准检索,更考验对法律原则与交易习惯的融会贯通。段慧敏律师,凭借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擅长穿透复杂交易表象,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构建兼具合规性与可执行性的争议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