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公布《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5年9月9日6时16分许,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巴南区县道XA65(跳南路)原跳石敬老院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道路设施、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的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万*川(伤者),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汉族,持有准驾车型为“B2”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长期。
经调查,驾驶人万*川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李*维(死者),行人,男,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3,发动机号:6***9,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整备质量13890kg,核定载质量16980kg,总质量31000kg,车长10180mm,车宽2520mm,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一层1-15-20号。
经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核实,事故车辆在2025年1月1日至9月8日期间,存在5次超载和2次超速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代*洪,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一层1-15-20号,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BPJ4Q15,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9日6时16分许,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6m³液态混凝土(重约14208kg)沿县道XA65(跳南路)由南彭往圣灯山方向行驶至原跳石敬老院路段时,与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等道路设施发生碰撞,前行十余米后向左侧翻,将行人李*维压在罐体下方,驾驶人万*川受伤昏迷后被困在驾驶室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县道XA65(跳南路)原跳石敬老院路段,该路段为普通路段,道路两侧未划分人行道,车行路面宽约6.05m,以道路中心线划分为双向2车道,分别通向南彭方向和圣灯山方向,从南彭往圣灯山方向为下坡,坡度为10°,现场设置有向右急弯路标志。事发时为夜间,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平整、无坑洼,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伤者万*川已于11月1日出院,现居家康复中。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款已理赔完毕,伤者善后赔偿程序已启动,处于协商流程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9日6时30分许,区公安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交通管理支队一品大队和圣灯山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1时5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路过的驾驶人拨打了“110”电话。万*川被现场群众和医务人员从驾驶室内救出并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在事故车辆罐体下方发现行人李*维,后经“120”医务人员到场确认李*维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万*川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事发向右急弯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致使其受伤昏迷、车辆失控,最终造成车辆前行十余米后向左侧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万*川驾驶第四轴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2.万*川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3.万*川驾驶货车超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4.万*川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5.万*川驾驶机动车行经向右急弯路段时,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之规定。
本次事故是因为万*川的行为及过错所致,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存在完全过错;李*维无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或过错。故万*川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维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公巴鉴(病理)[2025]**号),李*维符合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渝公鉴(乙醇)[2025]***号),万*川静脉血未检出乙醇。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号),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第一、二、三轴制动性能有效;第四轴右侧制动鼓有凹槽,深度为2.48mm,制动蹄片部分已磨蚀至铆钉,观察制动装置凸轮轴,其行程临近最大行程,综合表明该制动装置效能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机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要求。经调查,驾驶人按照公司《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25年7月18日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二级维护;2025年8月24日,驾驶人万*川在发现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后,到巴南区鑫聚隆汽车维修经营部对制动系统进行了检查和调试,驾驶人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未拆卸车辆轮胎,不能发现制动鼓有凹槽、制动蹄片部分磨蚀至铆钉和凸轮轴临近最大行程的情况;且据驾驶人表述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均能有效制动。故前述问题不能认定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4.根据《重庆市公路路政超限车辆检测单》(检测单号:CQ12101250909***),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重为43500kg,限重31000kg,超重12500kg,超限率40%。经调查,2025年9月8日驾驶人万*川在运送液态混凝土过程中,因气温较高,且混凝土存放罐体时间过长,罐体内液态混凝土凝结导致无法卸出,事发当天驾驶人万*川在未清理罐体内凝结混凝土的情况下,擅自继续装载6m³液态混凝土后造成车辆超载。另据驾驶人表述,事发当天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表现平稳,没有出现因超载导致左右晃动的现象,且本次事故系驾驶员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发向右急弯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故前述问题不能认定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5.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号),事发时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6km/h。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一是明确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发了《2025年交通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累计开展委领导监督检查66次。二是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制发《2025年道路、水路运输安全指导工作方案》,累计开展安全督导检查366家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270项。三是责成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对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和年度审验情况进行核查。四是持续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并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的方式,对新办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五是开展了春运期间、汛期暑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排查整改重大隐患9项、一般隐患596项;开展了道路普货运输安全集中整治“2号”行动,检查普货运输企业30家,发现并整改隐患133项。六是结合“5·12”防灾减灾日、民法典宣传月和“6·16”安全生产月等,强化行业安全宣传。
(二)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一是道路方面,此次事发路段为无隐患路段。二是勤务安排方面,支队制发了《夏秋季交通秩序整治方案》等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各勤务公巡大队在辖区重要路段、路口安排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辖区一品大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120起,其中货车交通违法行为952起。三是一品大队按照支队要求落实了包片负责制度。四是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一品大队在圣灯山镇及周边开展集中整治100余次,纠正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违法行为200起。五是一品大队持续每月在圣灯山镇进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三)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道路良好,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道路方面现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万*川,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事故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占用对方车道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撞到车行方向左侧路边水泥挡墙,致使其受伤昏迷后车辆失控,最终造成车辆前行十余米后向左侧翻,并将行人李*维压在车辆罐体下方。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交通运输委。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国省县公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三)其它处理建议
1.万*川,渝D***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驾驶第四轴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处理。
2.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一是没有明确万*川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其注册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下中渡口130号7号楼第一层1-15-20号,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209号15室。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第一项由区交通运输委移交沙坪坝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建议第二项移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3.巴南区鑫聚隆汽车维修经营部。在巴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备案的业务类别为三类,经营项目为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汽车润滑与养护,调查发现其长期违规开展备案经营范围以外的制动系检查和调试服务。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处理。
4.重庆富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对液态混凝土承运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建立承运车辆出场前强制过磅制度,导致部分车辆存在超载出场现象。建议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联合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出场称重检测流程,并建立超载运输行为追溯问责机制。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重庆皓旭物流有限公司。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学习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二)区交通运输委。应严格遵照《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相关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本区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动态名录,明确各源头单位监管责任主体。同时,举一反三,将商品混凝土、砂石料等易发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源头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并实施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
(三)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既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强化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巴南圣灯山“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