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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民委托代理遇行业乱象 数百万元损失难追偿

广东东莞:市民委托代理遇行业乱象 数百万元损失难追偿近日,东莞市民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因采砂施工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金返还
广东东莞:市民委托代理遇行业乱象 数百万元损失难追偿

近日,东莞市民李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因采砂施工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金返还纠纷案,委托律师代理期间出现挂名律师未实际履职、无执业资质人员参与案件对接包办等情况,最终导致案件诉讼败诉,个人及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目前仍在持续维权中。

据悉,事件起源于2022年9月的一份采砂项目施工合同。钱某与黄某签订该合同,约定黄某提供采砂船至汕尾某海域采砂项目施工,按约钱某需支付100万元调船费作为船舶前期投入。随后,黄某与李先生另行签订施工合同,李先生作为船舶施工方,代为收取该100万元调船费,并表示已将该款项全部投入船舶维修整改、年检上牌、体系认证、加油补给、人员招聘、船员工资伙食等前期筹备中。

李先生表示,9月20日签署施工合同,直至2022年11月23日,相关方深圳某远公司才完成相关作业手续办理,远超合同约定的15天期限,但他仍按约定组织船舶前往施工,并参与后续施工相关事宜。后因深圳某远公司在销售、运输环节出现问题,该公司未经协商便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还拖欠11万多元抽工费未付。此后,钱某依据其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与李先生共同返还100万元调船保证金。

为应对诉讼,2023年3月,经中间人黄某介绍,李先生认识了自称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位于佛山顺德)“霍律师”的霍某根。霍某根向其承诺,其“同海事法院关系好、办过很多类似案件、有经验,可帮助其胜诉追回损失”,并要求李先生全权委托,无需本人出庭。在霍某根的劝说下,李先生于3月15日与该律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据李先生称,当时的合同为空白文档,霍某根仅让其先签字,并称后续律所盖章后会将合同返还给他,但李先生此后始终未收到盖章后的代理合同。同时,该案的出庭律师人选亦未有人向李先生告知,其一直认为是霍某根为其代理案件。直至事后查看法院判决书,李先生才得知,实际为该案出庭的执业律师是冯某涛与梁某燕,并非霍某根。后续李先生了解到,霍某根本身并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

律师事务所名片 图一 (李先生提供)

李先生反映,自案件接案至判决书出具期间,他与冯某涛、梁某燕未发生任何会面及直接沟通,黄某也未与该两名律师对接,案件前期对接、诉讼策略,搜集资料,私人收费、庭审反馈等核心工作,均由霍某根通过微信群及私人微信单独负责。霍某根全程以“霍律师”身份与他沟通,未披露其是助手及无执业资质的事实。还建议李先生提起反诉,并通过私人微信向李先生、黄某各收取5000元费用,且未开具正规发票。

该案一审判决李先生方败诉后,霍某根以“高院近期指导意见”为由推诿责任,李先生核实后认为该说辞无合理依据。此外,霍某根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延迟13天才告知李先生,险些导致其错过15天上诉期限。随后,李先生要求退回案件所有材料,之后,霍某根拉黑其所有通信方式,双方彻底中断联系。

李先生后续重新委托律师上诉、申请再审,但因一审代理意见已明确认可相关事实,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其司法救济诉求未达预期。

李先生认为,出庭律师冯某涛未充分履行代理职责、严重失职,是导致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他说;不知道冯某为何这样做,为什么要这样害我。据其介绍,2023年4月25日、6月8日一审开庭期间,冯某涛作为主要代理律师出庭,却未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前因后果及核心诉求,且庭前、庭审期间未与李先生、黄某有过任何沟通,其履职行为存在多处争议。具体表现为:

其一,未对钱某提交的关键证据提出质证异议。李先生称,钱某提交的100万元调船费《收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包括收据日期早于实际付款日期、收款人签名笔迹不符、船章标注不规范,且11月24日实际付款金额仅为98万元,与收据载明的100万元不一致;此外,该100万元中58万元的支付凭证,钱某仅提供案外人王某的微信群分享转账截图,未提供银行原始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但冯某涛在庭审中未对上述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李先生询问了解情况,便自行予以认可。

收据 图二 (李先生提供)

其二,庭审陈述与李先生主张及案件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冯某涛在庭审中确认“100万元调船费全部为钱某所付”,且将李先生与黄某作为单一主体应诉。但李先生表示,其与黄某系独立合同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李先生称,案外人王某支付的调船费明确备注归属深圳某远公司,钱某仅代为支付部分款项,其本人实际未收到钱某个人任何付款,钱某无权主张返还该调船费;此外,其船舶2022年11月27日抵达项目地点后,于12月3日与深圳某远公司负责人王某达成口头施工协议,约定抽工费按15元/吨结算。与此前钱某同黄某、黄某同李先生两份书面合同约定的13元/吨、16元/吨均不一致,且在当时该两份书面合同已实际作废。李先生还指出,钱某、黄某实际均为深圳某远公司调船的中间人,黄某一直都说是深圳某远公司调船用船,并不是钱某,100万元调船费的实际支付方与船舶使用方均为该公司,钱某未取得授权委托便要求返还100万元,远超其代深圳某远支付的40万元,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完全不符合常理。若钱某诉求成立,则其应要为深圳某远公司承担违约的一切责任。同时,李先生认为,法院方未追加深圳某远公司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程序瑕疵。此外,李先生发现伪造证据后,曾先后三次向广州海事法院举报对方提交伪造证据,但截至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转账信息 图三 (李先生提供)

其三,诉讼策略存在争议。冯某涛在未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采纳了无执业资质的霍某根提出的反诉建议,却未针对深圳某远公司、钱某一方涉嫌的逾期办理施工手续、要求船舶超重超载、无视生产安全、该公司驻船人员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单方换船、拖欠抽工费、强行清场等违约事实行为,未充分组织有效抗辩意见,最终导致一审判决李先生与黄某共同返还100万元调船保证金。

一审败诉后,李先生的维权之路面临诸多困难。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其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拍卖、房产被查封。李先生表示,其原本在施工期间已产生280多万元经济损失,如今又新增百万元债务,商业经营遭受重创,家庭搞到四分五裂矛盾加剧,不得安宁,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目前正艰难筹集款项履行强制执行义务,因此事件导致债务缠身,苦不堪言。

为追究相关方责任,2025年7月,李先生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投诉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及冯某涛律师,该案随后移送佛山市律师协会处理。2025年12月15日,李先生收到佛山律协回复,其提出的“律所管理混乱、纵容无证人员承办案件、霍某根无证揽客、独立开展法律服务业务、隐瞒真实身份涉嫌欺诈行为,冯某涛怠于履职、严重失职、越权代理”等投诉事项,均被认定为不成立;其赔偿诉求,也被明确告知超出律师协会职能范畴。李先生对该回复持有异议,认为协会未充分查清事实,避重就轻回应其合理诉求,对行业监督救济路径感到失望。

李先生认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漏洞,允许无执业资质的霍某根以律师名义对外接案、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收取费用,并独立处理案件核心法律事务,仅安排冯某涛、梁某燕挂名出庭,而该两名执业律师未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该律所向其收取了包括高风险佣金在内的服务费用,李先生称,实际法律服务主要由无证人员主导,持证律师未充分履职,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李先生认为,霍某根的行为涉嫌无证非法执业,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履职超出律师助理职责边界;冯某涛的履职行为违反《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时,李先生反映钱某及深圳某远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提交伪造假证据、瑕疵证据、隐瞒关键事实等情况。其怀疑相关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这也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李先生明确表示将继续推进维权工作,核心诉求有两项:一是请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霍某根及冯某涛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依规处理,进行行政处罚,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执业;二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挽回自身全部经济损失,将维权到底。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少数律所存在管理失范问题,出现“业务员”揽客、执业律师“挂名”不实际承办案件等现象。此次事件再次为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敲响警钟,业内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行业秩序。该事件后续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