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看我磕死你 7天前 阅读数 0 #推荐

笔者在接受一起建设工程执行案件的咨询中,遇到一起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胜诉后却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原因是房产公司已经被多位债权人起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法官对财产进行排序。轮到施工单位的时候,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排位清偿,施工人可以优先受偿,应当排在其他执行申请人之前。

这起案件中,施工单位之所以没能获得优先受偿,是因为在诉讼阶段,施工单位并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优先受偿权,以至于判决书中没有确认该项权利。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优先受偿,法院不会主动去告知,只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导致执行阶段,施工单位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补救措施只能是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施工单位拥有优先受偿权,确认之后,再向执行局提交。风险在于,诉讼周期较长,判决下来之后,执行局是否已经将现有财产执行完毕,是否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所以,诉讼准备阶段非常重要,特别是诉讼请求。如果遗漏了关键的请求,后期执行时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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