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5个月被调岗,孕妇群7条建议让HR哑口无言!职场妈妈必看
清晨7点,晓妍(化名)的手指在手机屏幕上微微地颤抖着,最新弹出的调岗通知,就像一把冰冷的匕首,瞬间刺痛了她孕期本就敏感且脆弱的神经。
窗外明媚的阳光洋洋洒洒地倾泻在办公桌上,不过却始终暖不了她心底泛起的那阵阵寒意。
作为部门连续三年蝉联销售冠军的“拼命三娘”,如今仅仅因为怀孕5个月,就要被打发到无人问津的后勤部门,薪资更是直接被砍去三分之一。
“其实这也是为你好,新岗位比较轻松而且,很适合养胎。”HR推了推眼镜,以那毫无温度的机械语调再次重复着这话,眼神始终死死地盯着电脑屏幕,好像晓妍满心的焦虑与委屈跟她全然无关。晓妍紧紧攥着调岗通知书,指尖因用力而稍微发白。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公司历经艰难、日夜拼搏了三年,到头来得到的居然是这般冷漠无情的“特殊关怀”。
02晓妍的遭遇并非个例,职场中无数孕期女性都在经历着相似的困境,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揭开了残酷的真相。《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62.3%的女性认为“生育是女性摆脱不掉的负担”,这些数据反映出女性在职场中因婚育问题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较为普遍。当迎接新生命的喜悦撞上职场残酷的现实,无数女性瞬间陷入孤立无援的绝望困境。
HR的回应,永远都戴着那副“为你好”的面具,而且背后还藏着企业的利益算计。
企业担心孕期员工工作效率下降,影响项目进度,这个时候还要承担员工产假期间的人力成本,所以想通过看似合理的调岗,将孕期员工“隐形处理”,变相降低人力支出。
“新岗位轻松”“业务调整需要”,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是对孕期员工合法权益的漠视
就像晓妍(化名)的公司,表面上打着“关怀”的旗号其实是想将孕期员工“边缘化”,而且用看似“合理”的调岗方式来掩盖其降低人力成本的真实目的。
03当晓妍在孕妇群里泣不成声地哭诉自己的遭遇时,手机屏幕上不断跳动、弹出的消息,就像穿透阴霾那般璀璨的阳光,瞬间把她陷入绝望的世界给照亮了。
有人毫不迟疑地,发来了自身维权成功的判决书照片,以亲身经历传递着希望;有人连夜,整理出本地劳动监察部门详尽的投诉流程,字里行间皆有热忱的支持;还有人主动@群里的律师姐妹,替晓妍谋求专业的法律协助。
“先别慌,一定要把所有聊天记录、邮件都保存好,这些可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别在基层打转,直接去找部门总监,接下来抄送HRD,其实高层说不定压根就被蒙在鼓里,而且说不定他们还对此一无所知呢。这样的话,或许能更快地解决问题。”
“咱们群里的律师姐妹超专业,我马上帮你联系”
04这些来自陌生妈妈们,掏心掏肺的建议,比HR那些冠冕堂皇的官方话术有用一万倍。她们用亲身经历总结出的7条“生存指南”,涵盖了从证据收集,沟通策略,到法律手段,外部援助等多个方面,是无数职场妈妈,用亲身经历换来的宝贵经验,每一条都直击要害:
证据至关重要,像聊天记录,比如一些日常的交流记录;工作往来的邮件;某些重要场合的录音;甚至连HR那副看似为你好而说出的话语,都需要统统存档起来,这些都有可能会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极为有力的呈堂证物。保存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必要的时候还能够进行公证。
越级沟通:别被直接领导的阻挠吓退,大胆向高层说明真实情况。很多时候,决策者根本不了解基层发生的不公。沟通时提前准备好清晰的书面材料,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及遭遇的不合理对待。
法律亮剑:仔细研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法律来武装自己。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课程,还有法律书籍等途径,深入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且必要的时候咨询专业律师。
借力发力:工会、妇联甚至市长热线,这些都是可依靠的强大力量,能够让公权力为自身提供帮助。在联系的时候,需要切实地反映情况,并且积极地配合有关部门的调研工作。
证人助力:如果有同事了解你的工作情况和被调岗的不合理性,争取他们作为证人。提前与证人沟通,说明情况,让他们做好为你作证的准备。
成果留痕:平时需留存自身的工作成果,比如项目报告、客户反馈等东西,凭借实际业绩去证实自身的工作能力。这样做不仅能够反驳公司调岗的不合理之处,而且还能为自己争取权益增添一份力量。
规划先行:提前地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做好规划,并且制定出应对岗位变动的预案。比如说去学习新的技能,将职业发展方向进行拓展,以此来增强自己在职场里的竞争力。
05如果是你,发现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你会第一时间站出来维权,还是选择默默忍受?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想法!
其实法律早已为职场妈妈们筑起了坚固的保护屏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若要修改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充分且平等的协商,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
在此期间,《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表明,该法律明确禁止因为性别或者生育原因对员工进行歧视性行为。
每一个孕期被歧视的职场妈妈,都在经历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你的一次勇敢发声,或许会成为改变无数女性职场命运的重要力量。现在就请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故事,而且让我们汇聚力量,一同打破这片笼罩在职场妈妈头顶的阴霾!如果说这篇文章能帮到更多人,也请转发给身边的职场妈妈,这样的话,让我们一起传递温暖与力量!
特别说明:内容中的人物和企业均为虚构
参考来源: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