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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洪,一男子经常去棋牌室打牌。一次输光钱后,男子向棋牌室老板借了4000元,

江苏泗洪,一男子经常去棋牌室打牌。一次输光钱后,男子向棋牌室老板借了4000元,并表示次日归还。可当天男子就把钱给输光了,而次日男子并未还钱。老板多次催要后,男子索性就赖着不还了,气得老板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还钱。可没想到,法院竟没有支持老板。

据小政视频6月3日报道,男子孙某在县城开了家棋牌室,生意时好时坏,不过期间也积累了一些老顾客,他们经常会到孙某这里来打牌消遣。

章某是孙某的其中一位老顾客,但是据孙某所说,章某打牌是输多赢少,而且他有瘾,总想着把输掉的钱给搏回来,劝了几次都不听。

一次张某输光钱后,他开口向孙某借4000元。孙某十分犹豫,但后来考虑到章某是老顾客了,于是就拿了4000元现金给章某,二人还立下了字据:“今章某向孙某借款4000元,次日归还。”

可第二天孙某见到章某让其还钱时,章某却说最近手头紧,等发工资了再还。然而等了一个月后,章某还是没有还钱,当孙某再次向其要债时,章某开始找各种理由,就是拖着不还。

孙某见章某是不打算还钱,于是就和章某挑明了,如果不还钱就去法院起诉章某。

章某也来了脾气,称随便孙某去告,钱肯定是没有的。

无奈之下,孙某将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归还这4000元以及利息。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这也就是大家常挂在嘴边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在也有了法律的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章某借钱不还,显然是不诚信的行为,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孙某的诉求才对。

那法院为什么会判章某不用还钱呢?

其实这里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认为章某向孙某借的是赌资。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出具的《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的规定,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对赌博人员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由此可见,赌资超过了200元就算是赌博了。

如果参与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则处行政拘留5日。赌资超过3000元的,处10~15日拘留以及500元~3000元罚款。

本案中,章某向孙某借了4000元去赌博,其实警方可以对张某采取拘留10~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及罚款。

当然,如果孙某去报警,他也脱不了干系,他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或者容留赌博,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我们回归正题,既然孙某明知章某借这4000元是去赌博的,那这4000元就属于赌资,而赌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请求,判决章某还钱,无疑是在承认了这4000元的非法债务,显然是违法的。

其次,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也就是说,只要确定了债权人明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那该借款协议就无效。

既然如此,孙某基于借款协议向章某主张返还4000元及利息,就没有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请。

这下孙某可要难受死了,又不敢报警,法院也不支持还钱,那这4000元就白白没了,而他自己还搭上了诉讼费等费用,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个老板就是活该,还敢借钱给这种赌徒?”

还有网友表示:“判决有点问题,应该判返还4000元,这是借的钱,然后可以另外处理赌博人员和组织人员,这是另外一回事。”

甚至有网友表示:“我向银行贷款了5万去赌博,是不是也可以不还了?”

对此,您有什么不同看法?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