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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杭州内河河道“一网打尽”式捕鱼,罚!

橙柿互动记者韩晨柯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道保护中心联合执法中队对辖区内多条河道开展地笼专项清理行动,共收缴地笼、违规渔网40余个。

执法人员和河道保洁员在多条河道进行排查,使用“挂钩拖拽法”,在船尾往水里放入一个金属挂钩,当保洁船行驶经过水面时,挂钩可勾住水下隐藏的地笼。一旦发现钩住异物,会立即停船,其他保洁船也会马上靠过来,使用抓钩等工具,多人配合将地笼打捞上来。

地笼俗称“绝户笼”,是一种对鱼类资源具有毁灭性破坏的捕鱼工具,因其网眼细小,连幼鱼也无法逃脱,严重破坏水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禁渔政策,地笼已被明令禁止使用。地笼网等禁用渔具还会导致各类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给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非法捕捞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非法捕捞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款十万元,甚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城市河道内洗涤、洗澡,或者在禁止水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北塘河为非禁止水域,但用网捕鱼属于非法捕捞,该行为已经违反该条例,在禁止水域内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没收捕获物和捕捞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