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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仨姐妹见网上有人卖猪,承诺每头50-55斤,500块一头,仨人觉得价钱

河南郑州,仨姐妹见网上有人卖猪,承诺每头50-55斤,500块一头,仨人觉得价钱合适,就花5000块买了10头。谁知,仨人收到猪后傻眼,商家发来的竟全是刚出生不久的小猪崽,每头顶多5斤重,而且数量也只发了6头。姐几个觉得被骗了,找商家要说法,商家却说:我们卖的是猪的品种,不是斤重。结局亮了! 6月12号,都市报道发布了一个仨姐妹网购小猪被坑的事件,让人哭笑不得。 这天,刘大姐终于收到了她在网上买的猪,这一看,气得她直跺脚。 这商家,竟然把刚生下来的猪崽子给她发过来了。 前阵子,刘大姐闲来无事,在网上刷到一个卖小猪的。 主播把镜头对准一头头猪,扯着嗓子喊:哥哥姐姐们,快来看看啊,这都是精品杜洛克猪,有公有母,可好了! 刘大姐眼睛一下子就亮了,她一直想着养点猪,等养大了卖钱补贴家用。 这视频里的小猪看着又壮实又精神,她一下子就动心了。 刘大姐赶紧加了商家的微信,对方在微信里跟她说,小猪一般50-55斤,500块钱一头。 刘大姐一听,这价格挺合适,当下就决定买5头。 她的另外俩姐妹看了小猪视频,也觉得这些猪不错,就委托刘大姐再帮她们订5头。 仨姐妹一合计,总共买了10头。 商家收了1000块押金,交完首付款后,商家还拍了个视频,说准备装车,让刘大姐赶紧付全款。 刘大姐也没多想,就把剩下的钱都转过去了,前后总共花了5000。 谁知,等猪发回来后,刘大姐和她的两个姐妹都傻眼了。 只见原本承诺一头50斤的小猪,实际到手却全都是刚出生不久的小猪崽,感觉满月都没出。 刘大姐找来秤一称,每头也就5斤多一点。而且数量也对不上,她们买了10头,结果商家只给她们发了6头猪。 姐几个急坏了,她们每天起早贪黑地干活,一天也就挣个几十块,这5000块钱对她们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得干多少天才能把这钱挣回来啊? 另一个姐妹更是哭得泪流满面,她身体不好,一直想着拿猪卖钱看病,结果却被骗了。 看着这么小的猪,她哪会喂啊?这要是再养不活,不就全完了嘛! 刘大姐急的找来记者,记者看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发现里面并没有关于承诺50斤或者买10头猪的记录。 刘大姐说,买猪的时候是视频沟通的,所以没留证据。但当时对方确实承诺是50-55斤一只,还保证猪的质量。 记者随后帮忙联系了商家,没想到,商家却振振有词地说:5000块钱只能买6头猪,我们卖的是猪的品种,不是斤重。 刘大姐一听,气得直骂,说你这不是坏良心嘛!这跟当初承诺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商家却一口咬定自己压根没这么承诺过,还说那个50斤的猪,我们有活动,买五送一,那个是1500一头。 当时视频的时候,我们让刘大姐挑猪,她觉得太贵了,问有没有便宜点的,我们就给她看了小猪,说这个便宜,也能长到3、400斤,刘大姐这才定了这个。 商家觉得,自己就是按照刘大姐挑的小猪崽发的货呀?那总不能她没花大猪的钱,却给她发大猪吧? 可刘大姐她们根本不买账,她们觉得商家就是在故意欺骗她们。看着那几只瘦弱的小猪崽,仨姐妹愁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好在最后,在记者的努力协商下,商家终于同意刘大姐把猪退回,他们收到猪后立马退钱。 刘大姐和她的2个朋友这才松了一口气,但她们心里还是留下了阴影,说以后再也不敢在网上随便买这么贵的东西了,这次可真是吃了大亏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仨姐妹买猪的遭遇?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商家通过视频宣传“精品杜洛克猪,有公有母”,并承诺小猪一般50-55斤,500块钱一头,这属于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刘大姐与商家沟通,表示要购买小猪,并就购买数量、价格等关键条款与商家达成一致,此时可视为双方就买卖小猪事宜形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关系初步成立。 尽管双方聊天记录中没有关于承诺50斤或者买10头猪的明确书面记录,但刘大姐主张买猪时是视频沟通,对方确实承诺了50-55斤一只且保证猪的质量。 商家在沟通中,如果存在诱导消费者认为所购小猪为50-55斤的表述,就应当按照该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商家没能按照约定交付符合承诺的小猪,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实际交付的小猪与承诺的50-55斤严重不符,并且数量也不对,这表明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按照这个法条,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好在最后在记者的协商下,商家同意刘大姐把猪退回并退钱,这是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即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商家的行为,你怎么看? 信源:都市报道 20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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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东
阿东 4
2025-06-14 15:11
想占便宜就容易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