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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6岁男子身患糖尿病,瞒着家人偷偷跑到网吧上网,一连玩了3天2晚。第1天用

上海,26岁男子身患糖尿病,瞒着家人偷偷跑到网吧上网,一连玩了3天2晚。第1天用掉随身携带的唯一的1支胰岛素后,便不顾病情,不打胰岛素进食,结果多次出现呕吐症状。 网吧的工作人员发现男子的状况后,多次劝男子离开网吧、就医,但是都被男子无情地拒绝。 最后一天晚上,男子4次从椅子上跌落到地上,被网吧的工作人员发现时已经失去意识,而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男子父母难以释怀,认为网吧在男子多次出现晕厥、倒地等异常状况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干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网吧赔偿近100万元。 面对男子家属的控诉,网吧拒绝承担责任,认为发现男子身体出现状况后,多次劝阻男子离开就医,在发现男子失去意识后,也当即拨打了120,将男子送医治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男子明知自己身患糖尿病,不打胰岛素进食,在身体出现状况后,不听劝阻,不管不顾地通宵上网,无异于自杀,应当由男子自己承担全部的损失。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男子到网吧上网,与网吧建立了相应的消费合同关系。网吧作为经营者,确实对作为消费者的男子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网吧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其实就是看网吧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从是否违反法律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等等方面考虑。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来说,从法律、行业标准来说,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3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网吧允许男子通宵上网,很显然已经违法。 另一方面来讲,从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角度来看,从网吧的工作人员与男子的对话,如“别死在这了!”“跟不要命一样!”等等,来看,网吧的工作人员在发现男子的身体出现状况,在劝离男子时,其实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这种情况下,在男子拒绝离开就医的情况下,网吧的工作人员其实还可以采用联系家属、报警、甚至关闭男子的上网权限强制男子离开等等方式,避免事态的扩大,但是网吧的工作人员最终却选择放任不管。 也正是因为以上两个原因,法院审理后,认为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不过考虑到,男子作为成年人,疏于管理自己的健康,对自身猝死的发生存在重大疏忽。法院仅判决网吧承担20%的责任,赔偿男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约40万元。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评论列表

用户19xxx51
用户19xxx51 10
2025-06-19 10:11
法院无非是觉得网吧老板有赔偿能力,息事宁人。就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无责也有些责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