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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补偿“缩水”工会律师助力赢官司

“黄律师,我拿到全额补偿了,谢谢!”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上班的卓师傅给工会律师黄喷发去微信,表达感激之情。

2024年,卓师傅所在的公司因经营调整,计划从广州市南沙区搬迁至江门市。卓师傅不愿随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协商期间,卓师傅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工作18年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而公司仅同意按2300元/月标准支付4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公司打算单方终止与卓师傅的劳动合同。于是,卓师傅找到南沙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卓师傅的申请后,南沙区总工会依法受理并指派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黄喷律师跟进。该案劳动仲裁争议焦点集中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随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卓师傅主张,认定公司应支付18年工龄的经济补偿14473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之规定,驳回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23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的请求并采纳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认卓师傅的月平均工资为8021.8元(含绩效奖金等)。

“关于工作年限认定方面,我们调查了解到,公司成立于2006年,卓师傅自1998年起就在这家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我们提出公司成立前的工龄也要纳入经济补偿计算范围,获得了法院支持。”黄喷说。

庭审中,法院认为,卓师傅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显示其自1998年起在关联企业工作,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现工作的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之情形。而公司虽主张仅计算2006年成立后的工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主动离职或劳动关系中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支持劳动者主张,将1998年至2024年的连续工龄纳入补偿计算。

黄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通过分立、合并、搬迁等方式调整用工主体时,应妥善处理员工安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龄延续,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经济补偿计算应“全面覆盖”,同时注意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特殊处理规则。

同时,黄律师提醒劳动者,要主动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的连续性,若因企业搬迁、关停等需解除劳动合同,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并明确经济补偿标准及支付期限,避免协商解除后被认定为“自愿离职”。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