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昌,一男子把户籍迁到其他村子,多年后,村里分得120万征地补偿款。村里召开村民大会,说男子自愿把户籍迁出,不能分配补偿款。整个组的村民都没有异议。男子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据7月4日齐鲁壹点报道。一村民因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子村里开会,剥夺了他的征地补偿款。双方闹上法庭。
男子是某村4组的村民,1999年,他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本村的土地。
在承包合同上写着他的承包期限,从1999年到2029年。
2017年,男子在村里重新修建了房屋。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他把户口迁到了另外一个村。
2024年男子所在的某村4组,获得一笔120万的征地补偿费。
村里想把这120万平分给每家每户的村民。
但是,在分钱之前。村里召开村民大会,全组村民一致通过。说自愿把户口迁出村子的人无权分得这笔补偿费。
因此,男子的名字从名单上被除名。
拆迁补偿费不是小事。虽然男子把户口迁到林村,但他还是听到了这个消息。
当他听说自己无权参与这笔120万的补偿费用时,他感到不解。
男子认为,自己户口还在本村,村里分钱自然有他的一份。
但男子所在的四小组却认为,如果男子没有把户口迁出,那么他们分得当然有男子的一份。
可是男子已经自愿把户口迁出,不是他们逼迫。
既然男子自愿把户口迁走,说明他已经放弃了在本村的所有权益。
因此,他不应该再参与群主的分得补偿费。
男子多次奔波,跟村小组代表沟通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他应得的权益。
对此,有人认为,男子户口既然已经迁出,就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也就不该再享受权益。
也有人认为,他拼死拼活在城市买房,然后把全家户口迁出去,难道他就不配再享有村里的权益吗?早知这样,就应该躺平,何必拼搏?
但事实上,户口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凭证。
1、该村组以男子户口自愿迁出为由,不给男子分地费用,合法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及土地补偿费等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是村组成员 都有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该村组认为,男子户口已经自愿迁出,也就意味着他自愿放弃在该村组的所有权利,因此不给男子分钱。
但事实上,男子能否分钱?要看他的在该村组的成员资格是否被取消?
如果他的成员资格没有被取消,那么他就有权分得该村组的分得费用。
2、如何判断男子的成员资格被被取消!还是存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也就是说,要认定该男子是否属于该集体的组织成员?要看他是否符合三个要求?
第一,他户籍是否在该村或者曾经在该村?
第二,他是否和该村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他是否以该集体所在的土地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本案中,男子户口曾经在本村,符合第1个标准。
他曾经在1999年和村组签订长达30年的承包合同,和村里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第2个标准。
他在村里盖房居住,在村里承包土地赖以养家。
综上,男子符合以上三个要求。他符合具备该村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该男子在很久之前,已经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只要男子名字在册,他的权益就应该得到保障。
任何村民会议都不得和法律相抵抗。
该村组以全体村民召开大会为由,擅自剥夺男子应得的分得权益。侵犯到男子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男子的诉求,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男子依法享有跟其他村民一样分得的权益,将和其他村民一样共同分割那120万分地补偿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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