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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餐馆老板随手拍了段菜品视频,不料几天后,45万的“天价罚单”就送上了门

山东临沂,餐馆老板随手拍了段菜品视频,不料几天后,45万的“天价罚单”就送上了门。8天之后,处罚被撤销,但老板张女士的心里,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很痛苦,也非常后怕,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据7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张女士经营着一家小饭馆,店面不大,只有三张桌子,靠着夫妻俩勤勤恳恳地经营,维持着一家的生计。

和许多喜欢记录生活的店主一样,年初的一天,张女士用手机随手拍了一段视频,发到了短视频平台上。

视频里,是自家后厨的一些特色菜品,有一盆旁边标注着“蛤蟆汤”字样的菜肴,还有一些蚂蚱、竹虫、蜂蛹等昆虫食材。视频的最后,她还拍了一下自家饭店的外观。

整个视频很短,没有声音,没有介绍,更没有标注价格和地址。在张女士看来,这不过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日常分享。

然而,她怎么也想不到,这段视频会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几天后,张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语气严肃地通知她,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需要她前往配合调查。

张女士当时就蒙了,一个随手拍的视频,怎么就跟《广告法》扯上关系了?尽管满心疑惑,她还是非常配合地答应下来,表示一周内一定过去,并当即主动删除了那段引起麻烦的视频。

她本以为,只要去把事情说清楚,误会解开了就没事了。可现实却给了她一记重锤。

仅仅过了两天多,人还没来得及去市场监管局,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就送到了店里。当她看到上面的内容时,瞬间感觉天旋地转。

告知书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认定她的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处以 45万元 的巨额罚款,并且,处罚的定性还是 “从重处罚”。

45万元!这个数字对张女士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她的小饭馆,起早贪黑,一天能挣几个钱?这笔罚款,别说掏空积蓄,就算把整个店盘出去都远远不够。

那几天,张女士寝食难安,她想破了脑袋也想不明白,自己究竟犯了什么滔天大罪,要面临如此严厉的惩罚。她的小店,她的家,她未来生活的希望,仿佛都被这张突如其来的罚单压垮了。

事情经过媒体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网友们纷纷对这张“天价罚单”提出质疑:

有人说,这视频连个价格和地址都没有,怎么能算广告呢?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也有人猜测,问题可能出在“蛤蟆汤”上,是不是用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就算是这样,也得先鉴定、先调查,哪有直接就罚款45万的道理?

更有理性的网友指出,即便违法,当事人已经主动删除了视频,态度也很配合,凭什么还要“从重处罚”?这完全不合情理。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事件迎来了转机。8天后,当地发布官方通报,宣布已于5月撤销了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该案的执法行为展开调查。

罚单虽然撤销了,但张女士和她的家人所经历的惊吓与煎熬,却是真实存在的。她非常后怕,如果不是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她和她的小店,可能真的就毁于一旦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该如何理解张女士这次遭遇呢?

此案中,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张女士的遭遇,实际上是一次典型的行政权力不当行使的案例。

关于“违法广告”的定性问题: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其核心在于“商业推销目的”。

张女士的视频缺乏明确的要约邀请要素(如价格、购买方式、促销信息),其商业属性非常弱。执法机关将其直接认定为应受严格规制的“广告”,属于对法律概念的扩张解释和机械适用,事实认定基础薄弱。

关于处罚的程序正当性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这意味着“先取证,后处罚”是法定程序。

本案中,执法机关在未对“蛤蟆”等食材进行物种鉴定、未查清其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罚,构成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先罚后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关于处罚的幅度与裁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张女士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视频,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执法机关不仅未予考虑,反而作出“从重处罚”的决定,并处以与其行为危害性完全不匹配的45万元巨额罚款,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

张女士的遭遇是不幸的,但它也给所有小微经营者提了个醒:在守法经营的同时,也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