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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男子经发小介绍,认识一女子三个月就闪婚。婚后不到三个月,女子和发小突然

江苏徐州,男子经发小介绍,认识一女子三个月就闪婚。婚后不到三个月,女子和发小突然发生纠纷,还大打出手,闹到派出所后。女子一气之下说出她和发小系情 人关系,发小把她介绍给男子,就是为了骗取彩礼,等结婚半年就离婚。事后,女子又表示她当初说的是气话,发小也矢口否认。民警对三人进行调解后,男子还是觉得心里有根刺,不仅和女子离婚,还提起诉讼。

7月16日,极目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发小给男子介绍女朋友,女朋友却在吵架时爆出惊雷,声称她是发小的情 人,这让男子如鲠在喉。

男子刘先生34岁了,但因为一直在外务工,迟迟没能找到女朋友,单身已久的他渴望早日找到婚姻的幸福。

2024年12月,刘先生回老家和发小刘某一起吃饭,刘某问起刘先生是否有结婚的打算,刘先生正好提起自己的痛处。

发小刘某趁机提出给刘先生介绍女朋友,并保证是可以结婚的对象,绝对靠谱。

刘先生也没多想,出于对发小的信任,他认识了女子石女士,两人添加了联系方式,也开始了恋爱。

石女士比刘先生大一岁,而且是离异状态,即便这样,刘先生还是对石女士很满意。

2025年1月,刘先生急着结婚,和发小商量后,按照当地的标准,他准备了10万元彩礼转给刘先生,还给石女士购买了六金等黄金首饰。

收到彩礼后,正好到了春节假期,石女士直接搬过来和刘先生同居,而且表现的也特别像个贤妻良母。

石女士主动帮助父母打扫卫生、做饭,春节时长辈给石女士1000元红包,她还将其中800元给了家中小辈,得到刘先生一家人的认可。

相识仅三个月,2025年3月份,刘先生就和石女士领证结婚,但却没有迎来幸福的婚姻生活。

结婚三个月后,5月份的一天,刘先生和发小刘某,以及发小的女朋友一起吃饭时,发下女友告诉刘先生,让他多管管妻子石女士,不要让她老是给刘某打电话。

女友明显话里有话,但老实的刘先生没有听出来,还原原本本的给妻子石女士转述。

石女士听完后,马上给刘某打电话让来他们家一趟。

刘某过来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还因此大打出手,场面太过严重,为此还惊动了公安民警。

三人来到派出所后,刘先生听到了这个爆炸性消息。

妻子石女士当着民警的面表示,她和刘某是情 人关系,刘某撮合她和刘先生结婚,为的是骗取彩礼,等结婚半年后就离婚,还不用退还彩礼。

得知发小给自己设计了这么大的圈套,刘先生气急败坏,不管有没有证据,他也宁可信其有,于是提出了离婚,并要石女士返还彩礼等支出。

刘先生提出,他为了娶妻,给了彩礼10万,还有金首饰等,一共花费22.8万,这些必须全部返还。

这时,妻子石女士改口了,表示她在派出所说的骗婚都是气话,所谓的情 人关系都是开玩笑的。

随后,发小刘某也对此矢口否认,他们只是正常朋友关系。

民警认为,这既然是玩笑话,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石女士和刘某骗婚,于是对三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刘某和石女士返还22.8万多彩礼费用。

虽然调解结束,但这根刺始终横在刘先生心里,他过不了这个坎,还是提出离婚。

6月底,刘先生和石女士正式离婚。石女士也返还了她该返还的财产,但发小刘某却迟迟不按约定返还财产。

发小和前妻到底是不是联合骗婚,刘先生也没有把握,只能求助记者,并且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先生主张石女士与发小刘某串通骗取彩礼,但其核心证据仅为石女士在派出所口头所述的“骗婚”言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根

据民事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刘先生心里不舒服,但没有证据,也就无法认定前妻和发小骗婚的事实。

即使走法律程序,法院可能仅支持返还部分彩礼,而难以认定骗婚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刘先生与石女士均自愿登记结婚,程序合法,婚姻效力不受质疑。即使石女士隐瞒婚史或存在情 人关系,但婚姻无效情形仅限于重婚、未达婚龄等,情感纠纷不构成无效理由。

双方因信任破裂协议离婚,符合自愿离婚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返还部分财产后,若刘某未履行,刘先生可起诉追偿,但不影响婚姻关系解除的合法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查实石女士与刘某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彩礼,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必须要证明,石女士通过虚假婚姻获取彩礼后迅速离婚且拒绝返还,而且隐瞒情人关系、合谋骗取财物。

一旦这样,石女士和刘某的量刑可能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本案关键仍在于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刘女士最多退还彩礼。

信源:极目新闻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