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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小林入职某公司当收费员,一干4年。2024年6月,公司洗手液丢失,调监

广西玉林,小林入职某公司当收费员,一干4年。2024年6月,公司洗手液丢失,调监控发现是小林21号和30号分两次顺走2瓶洗车。公司摊牌,小林承认但拒签《谈话笔录》。7月公司取消其绩效工资,11月又多次让他补签记录和录音,他多次拒绝。12月18日公司以严重违纪开除他。2025 年1月小林申请劳动仲裁,索赔继续工作或3.75万,还有年终绩效2.17万和12月工资2500元,被驳回后告上法院,一审诉求也被驳回。

2020年10月10日,小林踏入了广西玉林一家公司的大门,成为了一名收费员。这一干就是4年,他每日重复着收费的工作,日子平淡却也安稳。

然而,2024年6月,这份平静被打破了。公司食堂门口的洗手液总是莫名丢失,起初大家都没太在意,可次数多了,公司决定调取监控一探究竟。

这一查,竟然发现是小林所为。6月21号和30号,小林分两次顺走了2瓶洗手液,拿回去洗自己的小车,剩下的还堂而皇之地放在车里没归还。

公司很快找小林摊牌,面对监控铁证,小林无奈承认了。公司拿出《谈话笔录》让他签字,小林心里犯起了嘀咕,他怕签了字就等于给公司递了“刀子”,会被解除合同,于是坚决拒绝签字。

到了7月,公司以他违反规定为由,取消了他当月的绩效工资。小林心里虽然觉得有错,但看着到手的工资少了,还是有些不是滋味。

日子就这么不紧不慢地过着,到了11月,公司又多次要求小林补签记录和录音音频。

小林觉得公司这是在“小题大做”,不就是两瓶洗手液嘛,至于这么兴师动众吗?于是,他又多次拒绝了公司的要求。

12月18日,公司终于忍无可忍,以小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开除了。小林得知这个消息后,气得暴跳如雷。

他觉得两瓶洗手液根本值不了几个钱,公司先扣了他的绩效工资,现在又开除他,这不是“重复处罚”吗?

2025年1月,小林一气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要求公司让他继续工作,或者赔偿他3.75万,另外还索赔年终绩效2.17万和12月工资2500元。

他满心期待着仲裁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结果,可没想到,仲裁结果却无情地驳回了他的诉求。

小林不服气,又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他心想,法院总会给他一个公道吧。然而,现实再次给了他沉重的一击,一审法院的诉求也被全部驳回了。

其实,这事儿小林确实有错在先,他不该贪图小便宜顺走公司的洗手液。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的处罚是不是有点太重了呢?

公司完全可以先给小林一个警告,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

毕竟,培养一个员工也不容易,直接开除,不仅让小林失去了工作,公司也损失了一个有经验的员工。

而且,闹到对簿公堂这一步,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实在是得不偿失。

从这件事也能看出,在职场中,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都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员工要遵守小林在2024年6月21号和30号分两次顺走公司2瓶洗手液用于洗车,这一行为虽看似事小,但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该法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林未经公司允许,私自拿走公司财物,即便财物价值不高,也符合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不过,由于其情节相对较轻,可能不会受到拘留这样较重的处罚,但罚款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司以小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但公司需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从事件来看,若公司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小林的行为确实严重违反,那么公司开除小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公司取消小林 7 月绩效工资,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可取消绩效工资,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这一做法合理。因为绩效工资本身就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挂钩。

小林申请劳动仲裁及后续上诉均被驳回。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在于,小林确实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而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程序也合法合规。

小林虽认为公司处罚过重,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处理程序不当,所以法院不支持他的诉求。

小林这就是贪小便宜吃大亏,两瓶洗手液把自己工作弄没了,真是得不偿失,职场中还是得守住底线。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林顺走洗手液看似小事,却反映出他缺乏对规则的敬畏,最终自食恶果。

公司也是够刚的,为了两瓶洗手液和员工对簿公堂,不过这也给其他员工提了个醒,别把公司的东西当自己的。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