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养老金调整,明确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情理上是应该的,但效果如何呢? 例如:某省养老金3000元的甲这次涨了66元,而养老金11000元的乙涨了110元。甲认为66元和110元还有差距,没有拉平或接近,因此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的政策力度不够。 甲的愿望可以理解,但是他忘记了自己的起点。他虽然只涨了66元,但增幅已经是2.2%,超过上涨线;而养老金11000元的乙虽然涨了110元,但增幅却只有1.0%,仅为国家规定涨2%的一半。甲比乙多涨1.2个百分点,还不满意。 调整的结果是:低养老金的(如甲)涨2.2%还不满意;高养老金的(如乙)少涨1.0%,也不满意。这种用减少高养老金群体的增幅来补贴低养老金群体的增幅,从而缩小差距的作法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有失公允的,甚至是违背社保法的: 1、养老金差距如果是制度性、结构性造成的,应该由政府通过改革逐步缩小; 2、养老金差距如果是由于缴费多少即:“权利与义务对等”方式造成的,只能由个人负责。“多缴多得,少缴少得”是法律规定的; 3、高养老金群体只要在法律框架内的,都是合法的。他们的收入都是按照国家养老金制度和法律获得的,受法律保护的。没有补贴低养老金群体的义务,但个人自愿属于善意。 4、造成养老金多层次的原因是历史和现实多方面的。如城乡差距,机事企差距,早退与晚退差距,地区差距等等。这些差距绝大部分都是“制度性、结构性”形成的差距,只能由国家通过深化改革和行政手段来逐步解决。 5、如果每年只靠养老金调整百分之几“提低限高”解决低养老金群体问题,估计得“猴年马月”。还得出现本文开篇所述的甲、乙都不满意的局面。 本篇只针对这次调整养老金反映的问题,说点大实话。不论甲乙双方愿不愿意听,事实就是如此。 望稍安勿躁,心平气和地对待问题,反映问题,讨论问题。等待国家人社部门的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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