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应避免"创造"法律概念,行人安全距离缺乏法律依据引争议
近日,一起发生在山东青岛的行人相撞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据当地普法节目报道,女子刘某在步行时因突然转身与后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骨折,经李沧区法院调解,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被判承担次要责任,赔偿7万元。这一裁判结果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安全距离"概念移植到行人之间,在法律界和公众中引发强烈质疑。
法律适用存疑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不担责"。在此案中,作为正常行走的后方行人,既无法预见前方行人会突然转身,也难以在瞬间做出避让反应。法院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的规定来判定行人责任,这种法律适用存在明显偏差。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行驶有明确的安全距离要求,这是基于机动车的高速性和危险性特征。而行人在公共空间的行走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特性,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行人之间设定所谓"安全距离"标准。司法裁判擅自创设法律概念,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可能造成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调解程序引发质疑
据报道,此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才达成协议。调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化解矛盾,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如果调解过程中存在夸大法律后果、误导当事人的情况,就违背了调解制度的本意。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的责任认定将对类似案件产生示范效应。在此案中,法院将"行人安全距离"写入调解书,实际上是以司法文书的形式"创造"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司法裁判的社会影响
司法裁判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承担着规范社会行为、引导社会价值的重要功能。此案裁判结果公布后,网络上出现大量质疑声音,反映出公众对司法确定性的担忧。如果连正常行走都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公民的日常行为将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但实施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能为了调解成功率而牺牲法律原则,更不能通过裁判文书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在行人相撞这类日常纠纷中,司法裁判更应该尊重生活常识,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期待权威释法
目前,该案的具体细节尚未完全公开,但已经引发的争议不容忽视。建议有关法院能够就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业说明,澄清"行人安全距离"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标准。同时,上级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统一指导,避免类似争议继续发生。
司法权威建立在专业、公正的基础上。面对新型社会纠纷,司法机关既要依法裁判,也要尊重常理常情,避免作出让公众感到"强人所难"的裁判结果。这既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也是对法治精神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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