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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天灾还是人祸呢?”四川江油,男子外出小区办事时,意外踩到一坨狗粪后摔伤,送

“这算天灾还是人祸呢?”四川江油,男子外出小区办事时,意外踩到一坨狗粪后摔伤,送医后被鉴定成10级伤残。由于实在是找不到狗主人,男子养好伤后只得找到物业索赔,物业拒绝赔偿并表示:要是以后小区的每个人走路摔伤了都来找物业赔偿,那干脆趁早关门得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很有借鉴意义! 最后,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快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事发当天,男子李某吃完早饭后就准备外出办事,不料这一出门就遇上了事! 要不怎么说,这人要倒起霉来,喝凉水都塞牙。李某因着急走的比较快,结果一不小心就踩到了一坨狗粪上,因躲避不急加上脚下一滑,重重的摔在了地上。 这一下可把李某摔得个七荤八素,半天都爬不起来,李某只好忍痛先联系家人过来帮忙。 很快家人赶到,看着眼前的一幕都有些忍俊不禁,随后赶紧扶起了李某送去救治。 经过紧急治疗后李某已无大碍,只需要静养两周即可,为了以后维权,李某出院时还做了伤情鉴定,最终被认定为成10级伤残。。 回到家的李某越想越气,这无妄之灾实在是憋屈,现在这当务之急是要先找到狗主人商量赔偿的事宜。 李某先找到物业帮忙调取监控,查找狗的主人,物业表示当时小区的监控坏了,这样只凭一坨狗屎肯定是找不到主人的。 李某发现这里物业总是这样,找他办事就各种踢皮球,调监控就说是坏的,李某随性把矛头直接转向了物业,称他们没有及时清扫路上的狗粪,这才导致自己摔伤,要求索赔。 物业果然开始踢皮球了:“这么一大坨狗粪在那里,怎么别人都没踩到,就你踩到还摔伤了,这完全是你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嘛!” 见物业开始推卸责任,李某也开始不依不饶起来:“现在就两个解决方案,要么你们物业找到狗的主人,让他赔钱;要么就你们物业赔钱。” 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均无功而返,李某决定直接起诉物业,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当天,原告李某的辩护人员表示,小区的道路本就属于公共场所,既然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就有责任安排人定时打扫。 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示正是那坨没有清理的狗粪导致当事人受伤,物业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物业代表则辩称,李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走路的时候应该时刻留意路面上的情况,从而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李某这次的摔伤,完全是因为走的太快加上个人不小心导致的。 至于道路打扫的问题,物业每天9点左右都会安排人统一打扫,原告当时摔坏的时间在9点之前,没到开始打扫的时间,所以物业根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物业方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为了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时监控损失,导致不能查到狗的主人,存在着明显的管理漏洞。 此外,物业在面其他业主遛狗随地大小便的问题,也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加上没有及时清理狗粪导致业主李某意外摔伤,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何判定李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他在路过该路段时,因为速度过快,加上分心没有注意脚下的狗粪导致摔伤,需承担主要的责任。 3、判决结果: 经审理后最终判决:李某承担70%的责任,物业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其实很小,但判决背后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特别是针对那些不负责任的物业,他们在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同时,就有义务保证小区的安全。 而不是拿着鸡毛当令箭,一到出事了就各种推卸责任,这也是《民法典》赋予的每个业主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来评论区聊聊!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