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是总监,她陪老板出差,应酬时喝多了,老板竟然把她抱到自己房间,趁她醉酒不醒,和她发生了关系。女子醒来后,愤怒的要求老板给自己道歉,老板却说:你别不知好歹,我看上你,是你的福气。女子愤怒报了警,要求认定为工伤。老板不承认,而隔壁房客的录音,让老板傻了眼,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完全出乎女子意料。
8月7日,据看看新闻报道,2023年9月22日,40岁的崔女士陪老板王某去杭州出差。
崔女士是某公司的一名营销总监,不惑之年,漂亮干练,魅力四射,女人味十足。
她作为公司营销总监,陪老板出差是工作职责,她没有多想可她哪里知道,这次出差改写了她的余生。
当天晚上,崔女士陪着王某应酬,她喝了不少酒,直到饭局结束,她已经喝的东倒西歪,人事不省,到了酒店,是王某把她抱进酒店的。
职场中的女人,有时候身不由己,何况她身在要职,为了给公司创造效益,有时候还得帮老板挡酒,所以,她即使不想喝也没办法。
可第二天,当崔女士一觉醒来,却发现王某睡在自己身边,她竟然被侵犯了。
崔女士羞愤难当,她要求王某给自己道歉,对方却嗤之以鼻,还呵斥她不知好歹。
这让崔女士愤怒不已,10月3日,崔女士直接报了警,王某当然不承认自己侵犯的事实,帽子叔叔一帧一帧查看酒店监控,发现王某抱着不省人事的崔女士,走在前面,直接走到了他房间门口,然后命令身后的保安,打开他的房门,把崔女士抱进房中。
随后,王某隔壁的房客,可能听到了王某房间不正常的动静,因为崔女士发现王某欲行不轨,瞬间清醒,进行了反抗,说“不要不要…”
崔女士的挣扎,可能惊动了隔壁房客的男子,男子拿着手机,站在王某门外开始录音。
而隔壁房客的这份录音,成为关键证据,让王某无可抵赖。
2024年4月,王某因强 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崔女士因此导致的精神治疗费3000元。
虽然崔女士让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后续发生的事,让她彻底傻了眼。
很快,崔女士被公司开除了,理由是,她没遵守公司请假制度,而且无故旷工。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崔女士决定既然撕破了脸,那就鱼死网破吧。
崔女士遭遇此事后,不仅被开除她还患上了抑郁、焦虑症状,并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所以。她认为这属于工伤,但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举步维艰,经过她不屑的努力,一次次撕开伤疤,终于在2024年12月3日,收到了工伤认定书。
有人认为,崔女士在此事中并非无辜,她的反抗“不要不要”,不等于不要,这是专业床 语,如果真不要,应该大声漫骂吧,做表立牌?
9月22日发生的,10月3日才报警,这么长时间里发生了什么?被欺负后可以马上报警啊?保留身上的证据。去工伤认定是事后赔偿谈判不成才报警?
听口音这女子应该年边奔五了吧!遇到此等老板也真的是罪孽!
如果被侵犯被定为工伤的话,那这就是法律的倒退,会使有钱人越来越肆无忌惮,这是不是说明了一切的违法犯罪,都可以用钱来解决呢?用“工伤”洗白,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犯罪就是犯罪,赔偿必须依法,正义不容偷换概念。
这个老板太可恶,首先应该以强 奸罪从重治罪,其次,必须附带经济、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认定"是不是有些滑天下之大稽?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其他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
醉酒状态下,崔女士丧失反抗能力,王某的行为完全违背其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的客观要件。
隔壁房客录制的“不要不要”呼救声及监控视频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证据充分性。
本案中,王某趁崔女士醉酒无意识时实施性侵,符合“其他手段”的认定范畴。其行为直接违反《刑法》第236条,最终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崔女士因工出差期间遭受性侵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崔女士的陪酒行为系职务要求,醉酒状态由工作应酬直接导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害,属于履职过程中衍生的风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立法逻辑。
根据司法实践,若侵害行为与履职直接相关,如陪酒应酬的职务行为间接导致侵害风险,可视为工伤。
崔女士最终获得工伤认定,证明人社局认可其伤害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
王某被判4年有期徒刑,符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期,但部分公众质疑量刑偏轻。
需说明的是,刑事判决需综合考虑证据强度、案件情节,是否涉及暴力、是否有前科等。
若崔女士主张民事赔偿不足,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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