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54岁农民工吃完晚饭肚子疼,就到工地附近的草丛里去上厕所,谁知一走就没了踪影,工友们下班后发现人不见了,四处寻找无果后,赶紧报警。很快,警方在离工地800米的田地里找到了男子,但不幸的时,他被人用气枪击中,已经身亡。家属悲痛欲绝,认为该认定为工伤,但项目方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据红星新闻8月8日报道,54岁的老游是一名农民工,2月份就外出打工,两个月前跟施工队参与该项目。 老游是家里的顶梁柱,他有两个闺女一个儿子,大老远从老家出来打工,就为养家糊口。 小闺女今年十月还要办婚礼,他要好好干活,给女儿筹备婚礼钱。 7月6日晚上,54岁的老游像往常一样,和工友们一起吃了晚饭,然后说去趟厕所。 工友没当回事儿,转身又忙活去了,谁也没想到,这一走,老游再也没回来。 当时工地上正热火朝天地打混凝土,机器轰隆隆响个不停,谁也没顾得上老游到底去哪儿了。 有人以为他提前回宿舍了,有人压根儿没注意。 直到晚上十一点多,下班的工友们陆陆续续回到宿舍,才发现老游的床铺空着,手机也打不通,大家这才慌了神,赶紧四处找人。 找了近一个小时都没结果,班组负责人老罗和老游是老乡,平时关系就好,情急之下赶紧报警 7月7日凌晨1点,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刻赶往工地,组织工友们分头搜寻。 二十分钟后,民警带着人到了工地宿舍附近仔细查找。 凌晨1点50分左右,终于在离宿舍800米远的田边发现了老游,他仰面躺着,左眉毛处有个弹孔,子弹从右后脑穿了过去,人已经没了气息。 看着老游的遗体,大家惊呆了,这大晚上的,怎么会中枪呢? 原来,当晚十点半左右,两个本地人屈某某和罗某某开着车,带着把气枪跑到工地附近打猎。 夜里黑,屈某某恍惚看见田地里蹲着个黑影,以为是野物,抬手就扣了扳机,万万没想到,竟打中了刚蹲下准备上厕所的游某。 听到此噩耗,一家人肝肠寸断,都不敢告诉游某80多岁的老母亲。 目前,屈某某、罗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屈某某作为持枪者,在夜间打猎时未尽到观察义务,误将活人当作猎物开枪,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导致游某某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罗某某作为共同打猎者,若明知屈某某可能疏忽观察仍协同行动,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此外,气枪虽不属于制式枪支,但根据《枪支管理法》,符合一定动能标准的气枪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若屈某某、罗某某未依法取得持枪资格,携带气枪打猎的行为本身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对此,家属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但项目方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此事件涉及刑事案件,公司也在等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论。 那么,老游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游某某系工作期间前往田地上厕所,死亡地点距工地宿舍约800米,上厕所属于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符合第二条规定。 死亡虽因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但工伤认定不要求排除第三方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第三方责任受到伤害,仍可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项目方称涉及刑事案件,等待警方结论,并非法定拒绝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查核实,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终结。 因此,项目方拖延认定,可能违反程序规定。 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待进一步审理。 关注@蜜蜂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