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某和妻子张某离婚后,两个未成年孩子判给了张某,李某每个月支付给张某一定的抚养费。可离婚后,李某一直以没钱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张某一个人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拉扯大,可李某却来摘桃子,找上两个孩子让他们给自己养老。两个孩子自然是拒绝了父亲李某的要求,李某见要不到养老钱,便起诉了两个孩子。
据新重庆报道,李某今年55岁,在二零一三年的时候与妻子张某离婚。
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两个未成年孩子交给张某抚养,由李某每个月出两个孩子的一部分抚养费,李某也同意了。
可离婚后,李某并不能每个月按时将孩子们的抚养费打到张某的账户上。
起初,李某只是说自己暂时手头没钱,过两天再把钱打过去,眼见着抚养费一直不到位,张某只好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李某。
时间长了,李某越来越不耐烦。面对前妻的催促,他直接坦明了自己没钱,连自己都养活不了,更别说把钱给两个孩子。
渐渐地,张某看清楚了李某的为人,也不再对前夫抱有期望。就这样,张某一个人早出晚归,硬生生靠自己把两个孩子拉扯大了。
两个孩子长大后,本以为自己此生都不会再与父亲李某有任何瓜葛。可谁知道,十多年后,父亲李某却找上了这两个孩子。
李某早已不再年轻,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从前,还患上了重病,他希望这两个孩子能给自己养老送终。
这两个孩子知道自己小的时候父亲没有尽到责任,也对所谓的父亲没有一点感情,他们肯定是不愿意出这个钱。
李某见从孩子们这里拿不到自己想要的,便起诉了这两个孩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如何分析这件事呢?
一、既然李某和张某已经离婚,并且孩子归张某抚养,李某对两个孩子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离婚后李某仍然是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监护权并不因离婚而丧失,任何一方均有抚养教育、合理监督管理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李某并有按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行认定为没有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二、两个孩子可以拒绝赡养年老体衰的李某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亦不能因关系亲疏远近而免除。
李某已经55岁,还患有重病,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条件,需要子女更多的关心照顾与经济支持,其诉求合法合情合理。
三、既然李某在孩子小的时候没有抚养两个孩子,那孩子们为什么要在李某老的时候赡养李某呢?
尊老爱幼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不代表着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等价交换的。
也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在抚养义务上的缺失而免除。
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身为父母,也要秉持勤劳、智慧、善良的品质,在儿女成长道路上给予关爱和引导。
最后判决两个孩子每个月各支付给父亲李某相应的赡养费。
那么,您觉得这笔钱两个孩子到底该不该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