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发生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名男子在雷雨天于农田耕作时,突遭雷击不幸

沛山评生 2025-08-29 17:22:23

广东广州发生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名男子在雷雨天于农田耕作时,突遭雷击不幸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钱,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据齐鲁晚报8月28日报道,广东广州发生了一起因雷击引发的纠纷事件。 2024年3月,王根生雇佣同村的男子张建军(均为化名)帮忙打理自家承包的农田。 要说施肥、翻地这些农活儿,张建军干了大半辈子,轻车熟路。眼见有赚钱的机会,他便应承下来。 一开始,张建军干的好好的,然而,天有不测风云。 事发当天下午,张建军在地里作业时,天空陡然转阴,豆大的雨点随即砸落。 张建军见状,赶紧弯腰收拾农具,一道闪电划破长空,他应声倒地。等120急救车赶到,人已没了气息。 张建军的家人难以咽下这口气,将王根生告上了法院。 他们认为,王根生作为雇主,明知当天天气不佳还让张建军干活,田里连个避雨避雷的地方都没有,出事时也未及时让他躲雨,明显负有责任。 王根生却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反驳道:“雷击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与请人干活毫无关系。张建军种地几十年,何时上工、何时歇着,他心里有数。” 他还提及,这片复耕的农田根本不允许安装防雷设施,周围别家的地也都没有,自己实在没有过错,不应为张建军的死亡结果担责。 的确,张建军遭遇雷击意外离世,无论对他本人还是家属而言,都是巨大的不幸。 而且,这种意外本身就极具突发性,换作谁都难以承受。 从情理上讲,张建军是在为王根生提供劳务时出的事,家属的悲痛和索赔诉求也能理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判此事呢?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王根生作为雇主,在明知天气状况不适宜耕种作业的情况下,仍安排张建军进行户外劳作,既未为其提供便利的避雨、避雷场所,也未在天气恶劣时及时指令作业人员疏散避灾,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张建军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张建军本人,他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长期务农,理应知晓雷雨天耕作的危险。 然而,张建军在雷雨高发且有天气预报的情况下,仍坚持出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审理后,也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其中,雇主王根生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 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建军的悲剧令人痛心,也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雷雨天气,一定要拉紧安全之弦,尽量避免外出作业;即便正在作业,发现危险时也应主动提出停止作业,优先保障自身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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