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尉氏,一10小孩正和家人逛街,与此同时,在九十米外的河对岸,一未满十四岁的男

洋仔说法 2025-10-12 18:53:45

河南尉氏,一10小孩正和家人逛街,与此同时,在九十米外的河对岸,一未满十四岁的男孩点燃了一支“狼嚎”烟花,随着刺耳的呼啸声,烟花意外斜飞过河,失控窜入这边人群,正在玩耍的小孩根本来不及躲闪,烟花精准击中他的后脑并爆炸。家人第一时间将小孩送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男孩意识到烟花炸到人,当即逃离。家属为了找出放烟花的男孩,第一时间报警,也曾发布“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警方介入后,锁定男孩,但因男孩年龄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一审法院认定男孩及其家属承担40%责任,但男孩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据齐鲁壹点10月10日报道,2024年2月12日晚上8点18分,大年初三,本该是团圆喜庆的时刻,却成了两个家庭永远的痛。   那天晚上,某草地上,灯火零星,寒风凛冽,尚未满14周岁的刘小宇(化名)和几个小伙伴偷偷溜到这里玩耍。   刘小宇等人手里拿着从附近小贩方旭(化名)那里买来的烟花,其中有一种叫“狼嚎”的火箭型烟花。   刘小宇点燃了它,烟花“嗖”地一声窜出,隔着小河,斜飞了足足90米远,落到了对岸的人群中。   爆炸声响起时,10岁小华(化名)一家人正在逛街,而小华突然被河对岸窜过来的烟花击中了后脑,当场倒地,疼的翻滚。   家人发现后,尽管紧急送医,小华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小华的离去,家人悲痛欲绝,在事发后不久,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希望能还原真相。   随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将刘小宇认定为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刘小宇在询问中承认,他燃放了“狼嚎”烟花,并描述了自己当时的行为,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警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此前,因小华的治疗需要巨额医疗费,而小华家属无力承担,乡政府主动垫付了赔偿款60万元。   2024年4月2日,乡政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支付其垫付给小华家的赔偿款60万元。   小华的家人不甘心只做旁观者,他们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获得应有的赔偿。   与此同时,刘小宇的家属申请追加售卖烟火的方旭为被告,理由是方旭作为烟花售卖者,可能负有责任。   法院准许了这一申请,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刘小宇在禁止燃放烟花的区域或明显具有危险性的区域燃放威力巨大的“狼嚎”烟花,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而小华正是因为被刘小宇燃放的烟花击中了后脑受伤后死亡,燃放烟花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结合刘小宇自己承认炸到人了等事实,刘小宇是小华死亡的直接侵权人的可能性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确认。   不过,刘小宇事发时不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刘小宇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发地点为公共场所的草地,且时值春节燃放烟花的高峰期,乡政府作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乡政府在明知该区域存在燃放现象且临近人群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安排人员疏导等防控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小华的死亡,与其父母疏于管理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华是10岁的儿童,在夜间有烟花燃放的区域活动,其监护人理应预见到潜在风险,并采取更谨慎的保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售卖烟花的方旭,其将烟花售卖给刘小宇父亲,并无明显过错,与小华的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无需担责。   经核定,小华的死亡造成的损失为95万元。   最终,法院酌定判决乡政府承担50%责任,即47.5万元,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即38万元。   刘小宇一家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将于近期开庭。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有人说,刘小宇过失造成了小华的死亡,为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小宇对小华的死亡存在故意,而刘小宇未满14周岁,不属于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警方未予立案,并无不当。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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