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61岁老人自家1500平方米楼房在多年前被拆迁,开发商白纸黑字承诺“自愿”支付1300万余元的拆迁款。谁都没想到,开发商两年后突然报警,指控老人“敲诈勒索”。之后,老人被警方带走,一审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1年半,老人坚持无罪,继续上诉,获得改判无罪,但整整被羁押541天。更痛的是,在他被羁押期间,母亲、岳母、姐姐三位至亲相继离世,还错过高级职称评选。如今,老人虽然获得38万国家赔偿,但其希望追究当年办错案人员的责任。 据悉,2000年的春天,时年36岁朱建斌(化名)拿出全部积蓄,将祖宅翻建成一栋五层小楼。 2007年,朱建斌又在老宅东侧空地上,建起一栋六层框架结构的楼房,与此前五层小楼,合计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米。 2012年,恰逢当地划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起初,村民们满怀期待,盼着借此改善居住环境。 然而,当拆迁方案下发到朱建斌手中时,他的心凉了半截,根据该方案,他那1500平方米的房产,仅能置换200平方米的毛坯安置房,并获得74万元货币补偿。 这与朱建斌的预期相去甚远,朱建斌认为这太不公平了。 朱建斌多次在村民会议上提出异议,并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他成了村里少数几个“钉子户”之一,但他的理由很简单,要求一个符合市场价值的、公平的补偿。 2017年7月17日,在开发商工作人员以及当地街道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朱建斌与开发商坐到了谈判桌前。 经过数轮磋商,双方最终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对朱建斌较为有利,补偿总额为1300余万元,远超最初方案。 2017年7月24日,开发商主动向朱建斌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相关赔偿系自愿。文件上,还有该公司两名高管的亲笔签名。 几天后,开发商如约分两笔,将总计1300余万元的补偿款汇入了朱建斌的账户,他随即配合完成了搬迁,期待着生活翻开新篇章。 2019年8月7日,开发商突然向警方报案,声称当年支付1300余万补偿款是“被迫”的,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8月28日,一正在外地景区旅游的朱建斌,被突如其来的警方带走。 次日,朱建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检察院正式以“敲诈勒索罪”对朱建斌提起公诉。 2021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建辉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追缴补偿款。 朱建斌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22年11月,重审法院再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建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追缴84万元所谓“赃款”。 朱建斌再次上诉,他坚信清白,决心将官司打到底。 2023年8月8日,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朱建斌无罪! 此时,朱建斌已被错误羁押了541天。 2025年10月9日,朱建斌拿到了国家赔偿合计38.48万元,以及以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面对3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朱建斌表示“不满意、不认可”,因为错过的太多太多。 目前,朱建斌希望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朱建斌为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朱建斌拥有合法建造的150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其就补偿标准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争取更高补偿,是其提出的合法诉求。且协议的签订并非秘密进行,而是在相关单位见证下完成,不存在任何非法占有目的。 朱建斌“不搬家,不同意拆迁”的表述,是其作为物权人行使拒绝权、谈判权的正常表现。而开发商主动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公司自愿支付1300余万元拆迁补偿,不存在任何威胁等手段。 而寻衅滋事罪要求存在“强拿硬要”是其客观行为,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建斌在协商过程中有相关行为。 所以,朱建斌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朱建斌认为在其被追责过程中,存在办案人员错误办案问题,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 在法律层面,如发现存在错误立案、滥用强制措施、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则依法应启动追责程序。 一方面,如查实办案人员存在职务违法的,监察委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等政务处分。如发现刑事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另一方面,对于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员,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可以向相关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 接下来,朱建斌可以准备相关控告材料向检察院、监察委等单位提交控告举报材料。 对此,您怎么看?
河南郑州,一61岁老人自家1500平方米楼房在多年前被拆迁,开发商白纸黑字承诺“
洋仔说法
2025-10-12 19: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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