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鹤庆,男子到朋友家吃丧宴,席间与朋友家属拼酒并发生言语冲突,而后男子独自回家

小栗子看法 2025-10-13 06:50:40

云南鹤庆,男子到朋友家吃丧宴,席间与朋友家属拼酒并发生言语冲突,而后男子独自回家。次日男子被发现身体僵硬躺在大门内水缸旁,家属报警。经检测,男子血液中乙醇含量793.06mg/100ml,达致死量,但家属拒绝尸检。家属认为男子是在丧宴上喝的酒,举办丧宴主家以及同桌吃饭5人都应负有赔偿责任,起诉索赔33万,法院这样判决。 在2025年5月6日,杨某的家人从外面回到家,一进家门就看到杨某躺在大门内的水缸旁,怎么叫都没有反应。 家人上前去准备叫醒杨某,岂料杨某已经身体僵硬,没有了呼吸。家人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于是立即报警。 警方赶到杨某家后,对杨某的体征做了检查,杨某四肢僵硬,已无生命体征,疑似酒后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性。 因杨某家人在5月5日都外出不在家,所以对于杨某到底是跟谁喝了酒,怎么导致的酒后死亡并不知晓。 想要知道杨某的死因,就要对尸体解剖检验,但是家属是拒绝解剖的,只能根据现有数据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书分析说明:杨某衣着完整,体表无损伤痕迹,可以排除因机械损伤导致的死亡。 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793.06mg/100ml,根据资料记载,已达致死量。 家属通过杨某的手机以及询问街坊四邻得知,杨某在5月5日晚上曾前往母某甲家参加丧宴。 母某甲的母亲过世,母某甲在家中设宴,宴请杨某前来赴宴。因家中没有其他人,杨某就去母某甲家参加了晚上的丧宴。 母某甲准备的丧宴是自助餐,饭菜自选,酒水自便。杨某选好饭菜后,就开始喝酒。 跟杨某同桌的一共有5个人,其中一个是母某甲的家人母某乙。杨某在饭桌上跟母某乙拼酒,两个人越喝越凶,还爆发了言语冲突。 据在场的人描述,杨某在爆发语言冲突后就独自离开回家了,再往后的事就不得而知了。 杨某的家属串联起全部的情况,足以证明杨某的酒是在母某甲家喝的,而且母某乙还跟杨某拼酒并争吵了起来。 在杨某独自回家的时候,母某甲也没护送杨某回家,导致杨某到家后就躺在大门内的水缸旁无人照料,以此导致杨某死亡。 杨某家属认为母某甲和母某乙对杨某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同桌的其他5人肯定也跟杨某喝过酒,也没有人送杨某回家,是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杨某家属起诉,要母某甲和母某乙以及同桌吃饭的5个人赔偿33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杨某家属认定,杨某是在母某甲组织的丧宴上喝的酒,和杨某喝酒的人有拼酒的母某乙和其他同桌吃饭的5个人。 杨某的死因虽然不明确,但是血液内酒精含量已经达到致死量,可以认定杨某就是喝酒过量导致的。 所以杨某家属认为,丧宴的组织者母某甲和拼酒的母某乙,以及同桌吃饭的5个人都应对杨某的死负有过错赔偿责任。 母某甲作为丧宴的组织者,未对杨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让杨某独自一人回家,其存在过错。 母某乙在饭桌上和杨某拼酒,是导致杨某喝醉酒的主要原因,因此母某乙也存在过错。 饭桌上的其他5个人,无论是否对杨某有劝酒行为,但在看到杨某喝多离开饭桌时,没有人送杨某回家,也没有告知主家举办者,也存在过错。 因此杨某家属起诉索赔33万,由其7个人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大量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杨某也应在喝酒时谨慎注意,但杨某却跟人拼酒,导致酒后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母某乙也是成年人,也应该知道过度饮酒会导致的后果,却还跟杨某拼酒,是导致杨某喝醉酒的主要原因,所以母某乙存在过错。 母某甲作为丧宴的组织者,也是酒水的提供者。应当对饮酒的客人多加注意,尤其是在母某乙和杨某拼酒的时候,更应该进行劝阻。 在发现杨某独自离开时也应该让人陪同,直到把杨某安全的交给其家人,但是母某甲都没有做到,也存在过错。 杨某家属主张同桌其他5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杨某的死亡损失认定为96万元。因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过高,不排除杨某还与其他人喝过酒的可能性。 因此母某乙的责任承担比例酌定为3%,赔偿28910.61元。母某甲的责任承担比例酌定为2%,赔偿19273.74元,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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