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因家中急用钱,将妻子陪嫁的三个金手镯合计70克在闲鱼平台出售。有买家同意以每克800元价格买下,但要求线下交易,男子欣然同意。买家验货后,通过银行卡转账5万元,微信支付6000元,男子将金镯交付对方。万万没想到,男子次日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已被冻结。经了解,男子得知银行账户被宜宾警方冻结,理由是涉案金额来自一宗诈骗案的受害者。男子出示了交易记录以证明钱款合法来源,但警方还是在四个月后通知银行强制划扣5万元,返还受害人。男子难以理解,明明自己也是受害人,如今金手镯和钱都没了,准备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据悉,王磊(化名)2023年初为筹备婚礼,他特意购买金条定制了3只金手镯作为聘礼,其中一只是30克,另外两只各20克,婚后这些金饰一直存放在家中保管。 2025年4月,因家中突发经济困难,王磊与妻子李倩商议后,决定将闲置的金手镯通过二手交易平台闲鱼出售以解燃眉之急。 当时金价约700元/克,考虑到金饰工艺附加值,王磊以820元/克挂牌。 4月6日晚,有个买家主动联系,经过几轮议价最终约定按800元/克成交。 买家提出需线下验货交易,称微信支付宝限额要求银行卡转账,王磊认为此举符合二手贵重物品交易惯例便予以同意。 4月7日下午,买家通过平台告知将委托朋友代为交易,王磊按约在小区门口见到一位黑衣眼镜男子。 验货过程中对方突然提出加购剩余金手镯,最终三只总重70克的金镯全数成交。 16时44分,王磊账户先后收到银行卡转账5万元与微信转账6000元,随即交付金镯。 次日,王磊前往银行取款时,发现账户被宜宾警方冻结。经咨询银行得知,4月7日宜宾发生电信诈骗案,受害人罗某某(化名)向诈骗分子提供的账户转账时,该账户持有人恰好将卡号发给王磊完成交易。5万元款项因此被认定为涉案资金。 宜宾警方在后续沟通中告知王磊,按照法律规定,该笔资金需返还给诈骗案受害人。 2025年8月8日,银行依据宜宾警方出具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决定书》完成司法划扣。 尽管账户随后解冻,但5万元货款已被强制返还。 王磊夫妇如今面临货财两空的窘境,仅6000元微信转账因属小额支付得以保留。他们向成都警方报案后,虽取得受案回执,但坦言追回概率较低。 王磊认为,其作为善意出卖人,在正常市场交易中无法识别买家身份,警方无权扣划这笔款项。 目前,王磊计划对宜宾警方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王磊在交易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王磊通过正规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与买家进行了公开议价,并应对方要求进行了线下验货。 王磊作为普通市民,在交易当时并无任何迹象表明其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方是诈骗分子或其交易款项来源于犯罪所得。 因此,可以认定王磊在受让款项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王磊以800元/克的价格出售金手镯,而当时金价约700元/克,考虑到金饰的工艺费和品牌溢价,该交易价格处于合理区间,并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 王磊已经将金手镯实际交付给买方,完成了动产的交付要件。 所以,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王磊的交易行为高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对收到的5万元款项或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的追及。 2、宜宾警方司法划扣行为是否合法?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在查明资金流向和权属后,将冻结资金返还给被害人。 从程序上看,警方履行了受案、冻结、下达《返还决定书》、通知银行划扣、最终解除冻结等一系列手续,其程序表面上是符合规定要求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中,警方认定资金属于电诈受害人罗某某,这一认定是基于资金源头的视角。但他们未充分评估了王磊作为善意第三人提出的权属主张。 王磊如在提供了交易记录等证据情况下,证明这笔钱是其出售合法财产的对价,警方扣划行为可能忽略了对王磊这一善意取得可能性的实质审查。 3、王磊该如何维权呢?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违法办理资金返还,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王磊计划起诉宜宾警方,这在法律上是其享有的权利,不仅可以主张警方出具扣划决定书的程序违法问题,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四川成都,一男子因家中急用钱,将妻子陪嫁的三个金手镯合计70克在闲鱼平台出售。有
洋仔说法
2025-10-15 22: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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