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65岁女子承包了一片11.98亩的土地,常年被水淹没,约30年无人耕

洋仔说法 2025-10-15 23:54:39

湖南永州,一65岁女子承包了一片11.98亩的土地,常年被水淹没,约30年无人耕种,女子把它当作荒塘拿来养鱼。后因一场暴雨,水位上升,女子担心鱼跑走,就雇人清淤、加高加固塘埂。不料,这一行为被警方认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女子遭带走调查。侦查结束后,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女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女子有期徒刑1年。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女子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但保留了有罪认定。女子释放后,仍不服,继续申诉。令人意外的是,这块地已被调整为坑塘水面,而当地还把这规划为湿地开发。   据悉,张秀兰(化名)坐在自家门槛上,手里紧紧攥着一沓厚厚的材料,这些纸张记录着她这几年来的人生波折,从一名普通的农村养鱼人,变成了戴罪之身。   张秀兰心里嘀咕,带着困惑和委屈:“我就是把鱼塘清淤加固了一下,怎么就成了非法占用农地?”   这个疑问,困扰了她整整三年。   事情要从2020年说起。张秀兰承包的一个地块,承包了30年,这是某水库库区内一处特殊的土地,说它特殊,是因为这块地曾是分给了村民作为责任田。   但由于地势低洼,年年被水库水淹没,近三十年来几乎没人在这里种植庄稼,村民们靠着水库失地补助维持生计,这片地渐渐成了长满水草的荒塘。   张秀兰没有多想,将这块荒塘拿来养鱼,还拿出全部积蓄买了鱼苗,不幸的是,这一年下了一场大雨,发起了洪水。   这场洪水太厉害了,水位急速上升,而塘埂太低,鱼都快跑光了。   为了保住这个养鱼的家当,张秀兰和儿子商量后决定,雇人对鱼塘进行清淤,同时加高加固塘埂。   然而,这个看似寻常的农事活动,却引来了警方的关注。   2021年12月,警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张秀兰立案侦查。   2024年1月,张秀兰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理由是,其未批先占基本农田开挖鱼塘。   随后,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张秀兰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秀兰拿出了多项证据进行反驳。   其一,一份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面大致写着这样的内容:涉案地块是“历史上水淹区,近三十年未种植谷物,基本在养鱼”。   其二,一份2019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这份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坑塘水面”,而不是“水田”。   其三,张秀兰签署的承包协议。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她承包的是“170水位线内荒塘”,用途明确为水产养殖。   2024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土地利用现状应该以2018年的数据为准,当时这块地显示为“水田”,遂认定张秀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这个结果让张秀兰方无法接受,提起了上诉。   2024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张秀兰提交的2019年数据,定性该地块为“坑塘水面”,但仅免于刑罚,仍保留罪名。   此时,张秀兰已被关了10个月,而因为被羁押,其身体大不如前,至今不敢出门见人。   在二审结束后他们发现,涉案地块已经被规划为湿地项目开发范围。   目前,张秀兰已向省高院提交了申诉材料。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张秀兰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1、涉案的11.98亩土地在法律上究竟是“基本农田(水田)”还是“坑塘水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土地性质的认定,应以有权机关依法核准的最新调查数据和规划为准。   本案中,虽然涉案地块在2018年度的土地调查数据中显示为“水田”,但张秀兰提供了2019年“三调”成果,显示为“坑塘水面”,同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该地块因常年被水淹没,近三十年未耕种农作物,已实际作为鱼塘使用多年。   可见,在张秀兰2020年实施清淤加固行为时,涉案地块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坑塘水面”,这和二审法院的认定相符。   2、张秀兰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涉案土地在行为发生前已是“坑塘水面”,其用途即包含水产养殖。张秀兰承包该荒塘的目的即为养鱼,其“清淤加固”行为与在耕地上“开挖”新的鱼塘,确有本质区别。   张秀兰与村委会签有承包协议,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具有合同依据,其行为目的是防止鱼类流失,保障合法经营,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   客观上,清淤加固是对现有生产设施的维护,是否算破坏,存在疑问。   此外,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在可以采用民事法律达到惩治效果时,不应由刑法介入。   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张秀兰的行为符合情节特别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亦无不可。   接下来,张秀兰申诉一旦被省高院受理,仍有获得改判机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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