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女子门口遇害案子我和我闺蜜讨论了一下,我们都很困惑:精神病人杀人到底要不要偿命?难道有病就能免责吗? 闺蜜说,成都那个27岁姑娘多冤啊,明明已经做好了防护,发现门外不对劲先找妈妈找保安,等保安来了才开门,结果还是被同小区的梁某某捅了十刀。梁某某有精神分裂症,可之前就总在小区无故敲门滋扰,还被民警警告过,后来一直带着刀。 她妈等了520天,昨天20日开庭,带着女儿遗照带着小雏菊进法庭,就盼着凶手判死刑。凶手家属写致歉信杀人还诛心,竟然说“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可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这句话重复了两遍,难道生命和自由是对等的吗? 难不成有病就能随便伤人?那普通人的命算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