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检将婚前同居纳入“家庭成员”范畴这事儿,在网上炸开了锅,引发了全民热议。这一举措背后,既有对家暴受害者加强司法保护的考量,也暗藏着亲密关系重新定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高检明确表示,把“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不过得满足实质共同生活状态,像长期稳定居住、经济上互相帮忙、有共同的社交圈这些条件,像短期合租或者只是恋爱没住一起的情况可不算。而且,精神虐待,比如长期辱骂、情感操控、人格贬损这些,也被同步纳入家暴范畴。不过大家要注意,这个认定只在反家暴领域适用,像虐待罪追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情况,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权或者夫妻扶养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还是按出资或者协议来处理,没有自动共有权。 对于这个事儿,我觉得它有好的一面。现在婚前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可之前法律在这块儿存在空白,很多同居期间遭受家暴的人维权特别难。最高检这么做,给这些受害者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就像“牟林翰()虐待案”“马某某案”里的受害者,他们以后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了,这也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接轨,是进步的表现。 但同时,它也存在一些让人担忧的地方。量刑方面,要是同居暴力被定性为“家暴”,可能会从“故意伤害罪”(最高能判死刑)变成“虐待罪”(最高7年),这就可能导致部分案件量刑变轻,让人觉得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够。还有“稳定同居”缺乏量化标准,基层执法的时候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另外,男性担心会有“分财产陷阱”,虽然官方明确财产权不变,可舆论误读还是可能引发纠纷;女性则顾虑“和稀泥风险”,怕家庭成员这个标签会让暴力被当成“家庭纠纷”淡化处理。 反对的人觉得这冲击了婚姻制度,担心事实婚姻扩大化会让重婚认定变得混乱,比如一个人同时和好几个人同居,而且这也没解决家暴量刑畸轻的根本问题。 其实,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最高检这个举措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但后续还得不断完善相关细则,比如明确“稳定同居”的标准,统一量刑尺度,避免出现各种问题。大家对这件事儿怎么看呢?是支持最高检的做法,觉得它利大于弊,还是觉得存在太多隐患,应该再慎重考虑?快来评论区说说你们的想法吧!婚前同居 婚前同居合法性 国家新婚姻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