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18岁男生大学开学后,发现6人的宿舍里,其他5人4人抽烟,狭小的宿舍空

静心法谈 2025-11-27 18:01:05

江西赣州,18岁男生大学开学后,发现6人的宿舍里,其他5人4人抽烟,狭小的宿舍空间每天乌烟瘴气,更让他受不了的是他们晚上打游戏都是到凌晨两三点钟。在这种状态下,严重影响他睡眠和学习。他多向辅导员申请换寝都遭到拒绝。男生崩溃,即便说要跳楼,辅导员都解决这件事。男生一激动竟跳河自杀了。男生家长悲痛欲绝,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了! 2024年9月,18岁的赖某背着行囊踏入赣州某技术学院的校门,脸上还带着对大学生活的憧憬。 从小他的父母就不抽烟,给他创造了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所以他对烟味极度敏感。 上了大学,原本以为宿舍是一方安静的小天地,却没料到等待他的是一场让他窒息的噩梦。 大学开学第3天,赖某就再也忍不住了。 他住的宿舍里挤着6个人,5个室友中有4个抽烟,宿舍狭窄的空间里,烟雾缭绕,乌烟瘴气,烟头扔得满地都是。 更让他崩溃的是,室友们通宵打游戏,键盘敲击声、打杀、嘶吼声此起彼伏,常常要到凌晨两点多才停歇。 对于习惯早睡、渴望安静环境的赖某来说,这样的宿舍生活简直是煎熬。 我实在撑不下去了!赖某犹豫了很久,决定找辅导员罗某沟通,提出换宿舍的请求。 他微信恳求教导员说:室友们天天抽烟,宿舍里乌烟瘴气的,我闻着就难受,而且他们通宵打游戏,我根本睡不着,能不能帮我换个宿舍? 可教导员回复说:太远了不好管理。直接就拒绝了。 他不甘心,随后又多次找辅导员:我是真的适应不了,再这样真受不了了! 赖某反复强调自己的困境,甚至情绪崩溃地说出:再这样窒息下去,就要跳楼了的极端话语。 教导员虽也与他沟通,安慰他的情绪,但换宿舍的事依旧没能解决。 接下来的几天,烟味和打游戏的吵闹声更像催命符一样,他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眼神里的光一点点熄灭。 他每次抱着希望地与辅导员沟通,可得到的回应始终含糊其辞。 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学生外出,他想逃都逃不掉,只能在窒息的环境里一天天煎熬,绝望像潮水般将他淹没。 9月23日,辅导员罗某发现赖某不再回复微信消息,尝试联系却始终无果,心里顿时慌了神,赶紧报了警。 直到9月24日,一个让人痛心的消息传来:赖某的尸体在一条河里被打捞上岸。 经法医勘查,尸表无外伤,口中含有泥沙,排除了他杀和刑事案件的可能,确认是溺水身亡。 噩耗传来,赖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到,那个活泼开朗的儿子,上大学才十多天,只因想换个安静的宿舍,竟被逼上了绝路。 在他们看来,儿子多次向学校反映问题,甚至明确表达了极端想法,可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调宿措施,也没有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正是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而学校方面却有不同的说法。他们辩称,赖某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杀是他主观追求死亡的结果,与学校无关。 同时,学校表示并没有忽视赖某的诉求,在他提出换宿舍后第二天就承诺可以调换,还多次进行了情绪安抚。 赖某父母无法接受学校的说法,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为儿子的死亡负责。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赖某多次向学校反映室友抽烟、通宵玩游戏影响其生活并要求更换寝室,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了“我实在适应不了”“再这样下去,我真要跳了,真的窒息”等极端言语。 这表明赖某已经处于较为危急的状态,急需学校采取措施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然而,学校在处理赖某换寝室的诉求时存在不当,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对赖某的自杀结果存在过错。 学校因过错侵害了赖某的生命权,造成赖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赖某自杀身亡时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有风险认知能力。 他未能正确处理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择以自杀结束生命,其个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处理赖某换寝室诉求时存在不当,与赖某自杀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承担必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酌定学校承担30%责任,判定学校赔偿赖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2946.1元。 有人说,不抽烟的人真受不了烟味,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游戏的人,特别需要学校的包容,学校应尽量满足他们卑微的要求。 有人说,虽赖某已成年,但在学校他能怎么办?他已多次申请换寝室了,可学校管了吗?学校那样处理显然没有真正处理,所以学校要付主要责任! 还有人说,孩子真的不要从小培养出有洁癖的性格,不是妥协,而是为了融入和忍耐!你可以不参与,但得能忍受! 对此您觉得哪方是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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