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是法条,判例是判例。很多案子的处理,都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12月11日,北京首例毒狗公诉案一审宣判,被告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4年。这案子没见到法官释理,但我大概能猜出判决逻辑——男子投放物质为氟乙酸,为剧毒物质,且在公开场合进行投放,满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要件。但类似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在公开场合投放诸如氟乙酸等剧毒物质,就能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图2的案例也当以刑事结案。可现实却是,同为在公开场合投放氟乙酸,案例1为刑事案件,但案件2仅为民事案件。请问,这里面的区别在哪里?有律师说,案例1将氟乙酸掺杂在鸡脖中,可能被儿童误食,危害更大,而案例2的投毒行为仅针对狗,没有对人的危害性。但这,就是纯粹的扯淡。相关报道说的很清楚,案例1的男子投放剧毒鸡脖的初衷,系不堪流浪动物的侵扰,他从来就没想过让儿童误食。而且正常来说,有孩子的家庭,也不会让孩子随意捡拾地上的东西乱吃。所以,所谓危害更大,压根就是他臆想出来的。真实原因更多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可惩戒可不惩戒的,司法人员认为应该惩戒,就可以惩戒。这才是相关案例同罪不同罚的真实原因。从结果倒推原因,永远也不可能知道真实原因。实务案例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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