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宣判,果不其然凶手还是被从轻发落了! 就在12月20日下午,这起案件一审进行了宣判,女子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是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咱们常说的死缓。而所谓的死缓其实并非真正的死刑,是法院给罪犯的一个机会,而这两年则是对她的一个考察期。只要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她没有故意犯罪的话,就可以改为无期徒刑。如果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则可以改为25年的有期徒刑。言外之意就是,除非是特殊情况,梁某滢根本不会被判死刑。 法院之所以会对梁某滢从轻发落,根源还是在于那一份精神鉴定书起了作用,这份精神鉴定书认定梁某滢,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否则的话她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我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结果,但是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这样的判决,其实就是对死者的不公。先前我也讲过这件事,而种种的疑点,包括原告的律师,曾三次伪装成精神病人,都被鉴定为需住院半个月,言外之意就是这个鉴定,其实是有很大的漏洞,梁某滢是有伪装成精神病的可能的,这个鉴定不应该被采纳。 可现在这个判决结果,很明显是鉴定被采纳了。而对凶手的宽容,其实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再者,如此的判决其实很容易给大众带来恐慌的!种种的案例充分的证明,这类精神病患者,其实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大多数都具有攻击性。而他们的攻击性极少针对家人,针对的往往都是无辜的路人。而且从外表上我们根本无法分辨出谁是患有精神疾病,这类人与我们并肩同行,我们也是很难分辨的,言外之意就是我们的人身安全在遭受威胁。 而且更可怕的是,一旦这类人作案之后,又由于特殊的情况,往往被从轻发落,这就相当于有了免死金牌。此外,我还担心的是,由于精神鉴定的不够完善,怕的就是有正常人,在行凶报复之后,故意钻空子,伪装成患有精神疾病,那到时又该如何破局?所以我始终觉得,保护一些弱者的利益是可以,但是不应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