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3岁时,在父母离婚后,便没有再见过母亲,转眼近25年过去了,却被多年未见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每个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每周给母亲通一次电话、每个月探望母亲一次以表关怀。女子懵了,认为母亲从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而且才55岁,远远未达法定60岁以上老年人标准,每个月还有2864元退休金,而反观自己失业在家,还要照顾患病的父亲、奶奶,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州中院) 据悉,女子麦某与男子钟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小雪(化名)。 2001年8月14日,麦某与钟某离婚。 时年3岁的小雪从此便一直跟随父亲钟某以及奶奶一起生活,也没有再和麦某见过面。 转眼近25年过去了,小雪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这才得知被母亲麦某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每个月支付母亲麦某2000元赡养费,每周给母亲麦某通一次电话、每个月探望母亲麦某一次以表关怀。 小雪无奈与母亲麦某对簿公堂。 法庭上,小雪表示自己的母亲麦某自从与自己父亲钟某离婚后,便没有对自己尽过抚养义务,而且自己的母亲麦某如今才55岁,远远未达法定60岁以上老年人标准,每个月还有2864元退休金,而反观自己失业在家,还要照顾患病的父亲、奶奶,明确表示拒绝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麦某则表示,当年与钟某离婚时,法院将小雪的抚养权判给了钟某,并判决钟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同时事后,钟某不让自己联系和接触小雪,自己没有办法才被迫与小雪分开。 自己如今患有多种疾病,名下没有房产,每个月仅有的2千多元的退休金,支付了医疗费、食宿费之后已经不能维持生计,自己随时需要接受手术治疗,住院或者做手术都需要直系亲属签字,小雪是自己的唯一的直系亲属。 自己的病情要比钟某的病情严重,小雪需要照顾父亲和奶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对自己赡养义务的理由。 同时,小雪是在2025年2月份才办理失业证,根据政策每个月有2000多元的失业救济金,小雪有文凭又年轻,应当积极外出找工作解决失业问题,积极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等。 法院怎么判?父母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未满60周岁,子女是否可以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父母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也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核心在于父母的实际需求,即使父母未满60周岁,如果因身体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成年子女仍有义务支付赡养费。 也正是因此,法院查明麦某与钟某离婚后,没有再婚、再育,虽然每月有2864元退休金,但身患糖尿病等严重慢性疾病且名下无房产,认为麦某生活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小雪应当承担赡养麦某的义务。 不过,考虑到,小雪确实失业,对父亲亦有赡养义务,且其父亲也患有慢性疾病,同时麦某本人有退休金。 一审法院在结合小雪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小雪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小雪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向麦某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赡养费用。对于探望次数,酌情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一审判决后,小雪表示不服提起上诉。除了坚持之前的观点外,并表示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任何人都不能理性面对这样一个消失25年后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的母亲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雪的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表示,一纸判决可以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却难以估量亲情的重量。血浓于水,人生漫长,亲情或许曾有裂痕,但血脉相连的羁绊从未断绝。 亲情的修复需要时间、诚意和双方的努力,愿这份判决不仅是权利的保障,更能成为修复亲情的催化剂。 希望小雪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尝试理解母亲可能面临的困境;希望麦某能体谅女儿成长过程中的不易,多关心女儿的工作和生活;希望小雪与麦某能找寻到适合双方的相处之道,让岁月和亲情冲刷过往的阴霾,让未来的日子多一点温暖,少一些遗憾。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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