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突然一辆轿车失控冲进羊群,连撞带压当场死了54只山羊。司机被认定全责,保险公司定损,54只山羊的价值9.9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羊虽然死了,但仍然可以卖钱,只愿意赔偿一半的钱。村民要求保险公司将死亡的山羊,拉走或者处理掉,该赔多少就赔多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村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有亮点! 刘某开车外出时,见那段路上车辆稀少,一时大意思想走了神,车辆突然失控冲出道路。 当时村民李英正在路边放羊,刘某的车毫无征兆地冲进羊群。 幸亏李英离羊群较远,躲过了一劫。 而羊群就没那么幸运了,直接遭到了车辆的碾压。 车子冲进羊群,刘某一时慌了手脚,连续操作失误,连撞带压,羊群当场死了一大片。 其余的羊吓得四散逃窜,现场惨不忍睹,李英又气又急,差点晕过去。 李英家的经济来源全靠这群羊,家里老的小的,吃穿花用,全部来自羊群的收入。 这群羊就是他们家的全部家当,她嚎啕大哭,这些羊就是她的命根子啊。 司机刘某这时也清醒了,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吓得腿都软了。 好在他的车辆有保险,他赶紧报警,又联系了保险公司。 刘某因开车时操作失误闯进羊群,被认定全责。 李英是在路边放羊,没有妨碍交通,因此无责。 刘某无话可说,他全认了。 保险公司定损时,对54只山羊的损失定价99,290元,李英对估价没有异议。 李英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了,那就应该及时赔偿,自己也好再买些羊。 谁知,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却出了幺蛾子。 保险公司提出,羊虽然死了,但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卖钱。 李英可以把那些山羊拉回家自行处理,羊肉可以卖钱,或者烤成羊肉串、做成羊肉汤增加价值。 羊皮也可以卖钱,甚至羊骨头都可以做成美味的羊蝎子卖成钱。 也就是说,死亡后的54只山羊,仍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 因此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一半的钱。 李英一听就急了:这是什么道理?既然已经定损,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损失赔钱。 54只受害山羊,自己可以不要,保险公司可以拉走,也可以做无公害处理。 所以,李英只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山羊的损失9.9万余元。 双方为了赔偿多少钱的事,各执一词,谁也不让谁,最终也没有商量出任何结果。 李英坚持认为,保险公司理应赔偿9.9万余元。 保险公司坚持,只赔偿9.9万元的50%。 李英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4只山羊的损失9.9万余元。 对此有人认为,羊群的主人是无辜的,人家好好的在放羊,却摊上了这无妄之灾。 既然人没事,司机也是万幸,保险公司按损失赔钱没毛病! 损害的山羊,保险公司愿拉走就拉走。 但他们让羊主人自己处理,又要扣除50%赔偿金,这就是不讲理!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受害山羊并非生病死亡,仍具备经济价值。 李英可以对山羊经过处理,获得部分经济价值,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赔偿的总额中扣减一半。 而李英表示,刘某撞死羊群后,经清点共死亡54只山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定损9.9万余元也合理,但双方对死亡山羊的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不一致。 自己要求保险公司将受害山羊拉走,做无公害处理。 但保险公司对受害山羊不做处理,反而让自己将死去的山羊卖掉。 还说这些死亡山羊有经济价值,只愿意赔偿50%, 自己肯定不会同意。 那么,保险公司主张的从赔偿总额中扣除50%的残值,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李英已将死亡山羊处理,并获得了经济价值。 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扣减50%赔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 李英在路边放羊,未妨碍交通,无任何过错,而司机刘某因操作失误冲进羊群,被认定全责。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物理挤压、交通事故等因素死亡的畜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 保险公司提出,死亡山羊有经济价值,可由羊主人处理后获取收益,故只愿赔偿一半损失。 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山羊,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买卖。 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山羊有残余价值为由,要求扣除50%赔偿款,其应按定损金额全额,赔偿李英的损失。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英损失共计99,290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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