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都来”模仿“胖东来”?这种“蹭名牌”行为到底违不违法?
最近,浙江嘉兴一家叫 “胖都来” 的超市开业,这事这几天频上热搜,为啥呢?它和我们熟知的 “胖东来” 超市,名字就差一个字。而且,这 “胖都来” 的装修风格、宣传手段,和 “胖东来” 像得很,甚至还请了明星来站台,阵仗搞得不小。这就不禁让人怀疑,它到底是正儿八经做生意,还是故意 “傍名牌” 呢?法律如何界定此类行为?社会又该如何遏制这种"蹭热度"的商业投机?
首先,“胖都来” 很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定,擅自使用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混淆的,那就是违法。“胖东来” 在零售行业那可是响当当的招牌,口碑和服务更是出了名的好,大家对它认可度极高。“胖都来” 和它同属零售行业,名字又如此相似,消费者很容易搞混。这跟之前红罐凉茶王某吉与加某宝案很相似,最后法院认定加某宝在包装装潢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胖都来”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57条,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胖都来” 和 “胖东来”,这名字不管从外形还是读音上都很像。而且,两家都是做的零售生意,面向的顾客群体也差不多。这些情况完全可以构成法律上要求的“混淆可能性”。之前非常经典的案例,新百伦诉纽巴伦案,法院认定纽巴伦在鞋类商品上使用与新百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这个事件中胖东来商标已注册,胖都来很可能会因混淆可能性被认定商标侵权。
假设 “胖都来” 真的侵权了,会有什么后果呢?
它的行为如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首先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 “胖都来” 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胖都来” 因为侵权所获得的那些违法所得,都会被没收。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长期故意侵权,对 “胖东来” 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甚至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再依据《商标法》63条,“胖都来” 如果侵犯了 “胖东来” 的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得看情况,一种是 “胖都来” 在侵权期间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利益,另一种是 “胖东来” 在被侵权期间遭受了多大损失,如果这两种情况都难以确定,法院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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