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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林草局后勤中心两年多收居民7万余元电费,被罚款3万多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月26日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市监迎处罚〔2026〕5号)显示,在对小区居民代收电费环节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后勤服务中心被罚款35873.94元。经核算,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后勤服务中心向居民多收取电费71747.874元,当事人接受调查后,于2025年5月已将居民电费整改为每千瓦时0.487元,并主动向居民返还多收的电费71747.874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4月3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反映老军营小区(南区)林业厅北院电费收取存在价外加价的行为(每度电0.52元)。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至太原市双塔西街76号林业厅宿舍对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后勤服务中心代收电费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后勤服务中心对林业厅宿舍居民用电采用预付费方式收取电费(计量装置为普通电表计量)。林业厅宿舍居民属于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未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86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21)410号)文件要求:“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戶)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之规定,该小区没有低保户和五保户,当事人应对居民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标准收取电费。2023年04月至2025年04月,当事人对林业厅宿舍510戶居民以每千瓦时0.52元的标准收取电费。经核算,2023年4月至2025年4月当事人向居民共售出电量2174178千瓦时,实际收取的电费总计为1130572.56元,按照政府定价0.487元/千瓦时,应收取电费1058824.686元,多收取电费71747.874元,即:违法所得为71747.874元。当事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接受调查后,于2025年5月已将居民电费整改为每千瓦时0.487元,并主动向居民返还多收的电费71747.874元。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2025年5月已将居民用电电费降至每千瓦时0.487元,并将违法收取的电费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全部退还,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587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