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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
浙江杭州,女子结婚后还经常收到父母转来的钱,但她一直没有告诉丈夫,怕会伤了丈夫的自尊。可丈夫后来还是知道了,随后便爆发了争吵,丈夫指责女子一家人都把他当外人,偷偷给钱就是不信任他,还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告知。女子觉得十分委屈,认为这个钱是父母给自己的,没必要说出来。据悉,陈女士结婚之前,父母对于未来女婿并不是很看好,认为女婿家的家庭条件一般,如果女儿嫁过去,肯定会吃很多苦。但又碍于女儿喜欢,所以父母最终还是点头答应了。婚后,果然如父母所料,陈女士与丈夫的收入都不高,所以一家人生活都比较拮据,这让父母看在眼里、疼在心里。此后,父母经常会给陈女士转点钱,有时候几千,有时候1万多元,还叮嘱陈女士这钱自己留着。陈女士感动之余,又担心如果让丈夫知道了,可能会觉得伤自尊吧。因为当初结婚时,丈夫可是当着岳父母的面,亲口保证会让陈女士过上好日子的。然而这结婚后,日子却过得越来越紧巴了。虽然陈女士一直没有说过父母接济的事,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后来丈夫还是知道了。陈女士本想解释,可丈夫的急脾气上来了,不给解释的机会,一根筋认为岳父母就是看不起他,认为他没本事,没把他当一家人。同时丈夫认为陈女士不坦诚,大家都是夫妻了,连这点事都要瞒着,这就是对他的不信任,所以他和陈女士大吵了一架,并要求以后这种事必须说清楚。事后,陈女士觉得很委屈,在网上吐槽了此事,认为父母给的私房钱,那就是自己的啊,没必要事事报备。对于陈女士的遭遇,有网友认为,都已经是夫妻了,按照规定婚内收到的赠与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自然有权知道,隐瞒是不对的。还有网友认为,丈夫生气的点不是给钱的事,而是你们家对他不信任,防着他,理解丈夫的痛苦。甚至有网友表示,聪明的婆婆应该把钱给儿媳,而聪明的丈母娘应该把钱给女婿。《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理论上来说,婚后陈女士应当多尊重和体谅丈夫的不容易,家里的大小事也应该和丈夫一起商讨解决,这才是一个家该有的和谐与幸福。既然如此,陈女士收到父母的万元转账,也应该和丈夫共享一下。如果事事都瞒着丈夫,那夫妻之间的信任很快就会崩塌,而且也会使得自己的思想发生转变,会觉得告不告诉也无所谓了。但要注意的是,父母给结婚后的陈女士转账,如果没有说明只赠与陈女士,那这笔钱就会被视为对陈女士与丈夫双方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只要备注了这钱是给陈女士一人的,那就属于陈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丈夫是无权去动的。话说回来,父母觉得陈女士跟着丈夫过日子比较艰苦,给点钱做陈女士的私房钱,这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照顾。要知道不管是儿媳妇或是女婿,都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但法律上有规定,只有在儿媳或女婿尽了赡养的行为,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既然都没有赡养的义务,那作为父母只对自己的子女好,只把钱给自己的子女,那也没什么错。最后,夫妻之间的信任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不需要事事报备,但有些关键的信息还是尽可能与配偶沟通。就像陈女士的遭遇,她可以把钱留下自己用,但应该让丈夫知晓一下,这就是尊重。同时,丈夫也应该体谅陈女士的父母,人家给女儿钱是心疼女儿,并不是在否定你,别代入太多,反而自己要更加上进一点。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最高法: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年均增长5.1%
记者3月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96万件,年均增长5.1%。据介绍,人民法院坚持预防和救济相结合,依法规范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及时制止不法行为。近...
《民法典》解读370:居住权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条是关于居住权消灭的规定。一、历史由来...
浙江嘉兴,一女子健身完去洗澡时,却被误闯进来的外卖员看光了身体。女子念及外卖员生
浙江嘉兴,一女子健身完去洗澡时,却被误闯进来的外卖员看光了身体。女子念及外卖员生活不易,心一软,便只让对方赔偿了300元了事。然而事后,女子想让健身房再承担责任,健身房却只肯退卡,另外再赔偿300元,这让女子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事发当天,翁女士在当地一家健身房健完身后,来到女更衣室洗澡。当她脱下衣服,正准备冲洗时,一个外卖员突然直接走了进来。翁女士当场就懵了,她全身毫无遮挡,躲都没处躲。直到她出声呵斥,外卖员才慌里慌张地退了出去。期间,外卖员在里面待了有足足20秒。事后,翁女士立刻报警,经警方调查认定,外卖员并不是故意偷窥的,而是在送餐时不小心走错了地方。因翁女士为人善良,她知道外卖员风里来雨里去,挣的都是辛苦钱,谁都有走错的时候,没必要揪着不放。最后她只让对方赔了300块钱,这事就算过去了。但翁女士认为,外卖员是无心之失,那么健身房的管理上难道没有问题吗?女更衣室这么私密的地方,外人都能随便走进来,说明健身房在标识、门禁、巡查全都做的不到位。如果健身房稍微负点责任,这件事根本就不会发生。于是,翁女士找到健身房想要个说法。健身房则只愿意退她1200元年卡,再补300块钱,多一分不肯。翁女士难以接受,她觉得自己体谅打工人不容易,到头来自己却被健身房敷衍。其实这件事并不复杂。外卖员外卖员误入女更衣室,客观上侵犯翁女士隐私权。但外卖员已经道歉赔偿,翁女士也选择谅解,双方的民事责任了结。而对于健身房来说,其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本来就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和隐私。如果健身房未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翁女士遭受伤害,健身房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翁女士而言,其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在收集证据情况下,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其实,这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从来不是这场意外。而是一种特别现实的反差:翁女士愿意体谅陌生人的难处,可收了她钱、本该保护她的商家,却在推卸责任、敷衍了事。我们可以心软,可以大度,但不代表可以被随意怠慢。善良不是软弱,宽容也不是没底线。错的地方要认,失职的责任更要承担,这才是最基本的公道。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民法典》解读368:居住权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条是关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