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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王女士的女儿满月了,她办了七桌宴席,结果婆婆挨家挨户通知大家不要去,最后只

郑州,王女士的女儿满月了,她办了七桌宴席,结果婆婆挨家挨户通知大家不要去,最后只来了丈夫的一桌同事。王女士和丈夫大吵了一顿,丈夫从此就有了暴 力 倾向,王女士没办法,只得选择离婚。可离婚才五天,前夫就离世了,单位发了10万的抚恤金,王女士的女儿获得60%,前婆婆获得40%,前公公当时明确放弃了权益。可前公公最后又反悔了,说自己虽然和儿子的妈妈离婚了,但对儿子还是关爱有加,因此也想分得相应的部分。而王女士想起,和丈夫结婚的时候,前婆婆曾经说过,儿子不是她亲生的,还让王女士别要求太高。既然前公公、前婆婆都不是丈夫的亲生父母,凭什么还要来要前夫的抚恤金?前公公甚至还想将七岁的孙女告上法庭。 王女士是在2015年认识丈夫的,当时也是经人介绍,两人相处下来还觉得挺不错。后来丈夫就把她带到老家,见了自己的父母。 但是去的时候,丈夫的父母也没有多高兴,态度也是冷冷的。 不过,王女士和丈夫当时感情还是挺深厚,最后还是准备结婚。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时候,婆婆就找到了王女士,说:“你要求也不要太高了,儿子也不是我亲生的,差不多就行了。” 其实王女士也没有在意那么多,毕竟自己和丈夫的感情那么好,彩礼之类的给多给少都没关系。 因此,他们顺利结婚了,还在2019年的时候,女儿降生了。 王女士就想给女儿办个满月酒,并且还在酒店定了七桌,就希望到时候亲朋好友都来祝贺。 可婆婆不知道怎么回事,跑去和邻居、亲朋好友说别去参加宴席。 结果王女士他们在酒店左等右等,只等来了丈夫的一桌同事,其余的人都没来。 王女士觉得特别打脸,心里很不舒服,又找不到出气的地方,直接和丈夫吵了一架。 可是丈夫心中也憋屈,自己遇到这样的妈妈,有什么办法呢?又不能打,又不能骂。 他觉得王女士不理解自己,还拿自己来撒气,越想越郁闷,越想越难过。 从那以后,丈夫就开始有暴 力 倾向了,对王女士也没那么多耐心,该说就说,该骂就骂,甚至还会动手。 这让王女士心中更不平衡了:我嫁到你们家,怎么就受这样的待遇? 你妈妈是这样,你怎么也变成这样?因此,王女士最后选择离婚。 当然,看到丈夫的这种情况,她也没有要求他给女儿抚养费,女儿的开销一直都是自己承担的。 不过,刚刚离婚五天,王女士就得到了恶讯,说是前夫离世了。 具体怎么离世的不清楚,反正前夫单位给了10万元的抚恤金。 现在,就为了这10万的抚恤金,前婆婆和前公公又开始找她麻烦了。 前公公最开始还比较通人性,觉得自己和儿子的妈妈离婚这么久,也没有对儿子有太多的关爱,就主动说自己不分这笔钱了。 因此,经过调解,王女士的女儿分了60%,前婆婆分了40%,双方还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签字盖章。 可是后来,前公公不知道怎么就反悔了,说:“再怎么样,我也是儿子的父亲,也养育过他,这笔钱我必须要分。” 可之前调解的时候已经有协议了,都签字盖章了,现在突然反悔,王女士自然不同意。 本来总共才10万,女儿分60%也才6万元钱,如果前公公还要来分,那每个人就只能分三四万,王女士觉得太不划算了。 更何况,前夫还留下了23万的房贷要还。 因为前夫生前已经说了,等女儿18岁的时候,就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女儿,可现在还有这么多房贷没还清。 而王女士自己不仅要还这套房的房贷,还有其他的贷款要还,经济压力特别大,实在难以支撑额外的开支。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调解的时候,前公公已经明确表示不分这笔抚恤金,并且是在没有受到威胁、欺诈的情况下,自愿签字确认的,那么这份调解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 前公公现在反悔想要分割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第一,抚恤金的性质与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并非遗产。 本案中,王女士的女儿年仅7岁,属于需要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分配抚恤金时本就应当予以优先照顾,这也是最初调解时女儿分得60%的法律依据之一。 第二,近亲属的界定与分割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前婆婆明确表示前夫并非其亲生儿子,若前公公与前夫也无血缘关系,且双方未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或扶养关系,那么前公公、前婆婆并不属于前夫的法定近亲属,本身就不具备分割抚恤金的主体资格。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小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