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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失败?”陕西西安,一女子带着13岁侄女去滑雪,侄女被一名30多岁男子绊倒受

“讹人失败?”陕西西安,一女子带着13岁侄女去滑雪,侄女被一名30多岁男子绊倒受伤,不幸切除脾脏,女子惊讶的发现,800元门票里竟然不包含保险,滑雪场:孩子和前方滑倒男子相撞,滑雪场无责。绊人者:是女孩撞我,不是我撞她,跟我无关。女子崩溃:我怎么跟哥嫂交代? 2月1日,王女士趁孩子们放寒假,带着女儿,还有侄子和侄女去滑雪场滑雪,让他们体验一下在雪地放飞自我的快乐。 3个孩子的门票是800元,她是个大人,对滑雪不感兴趣,不想进去,当然了,孩子们是第一次滑雪,她不在孩子们身边又不放心。 所以,王女士就问工作人员,她不跟进去有没有危险? 工作人员看了看3个孩子,都是十几岁的年纪,个子也不矮,就说完全没问题,让王女士放心。 可王女士怕孩子们不知道怎么租滑雪工具,她就20元买了张观赏票,孩子们在她眼皮子底下,她才心里踏实。 为了让孩子们尽兴,她又花360雇了个1小时的教练,教一下孩子们基本的滑雪技巧,孩子们一个个聪明的很,一个小时完全能掌握,就可以在雪地里尽情撒欢,然后又平安无事了。 可万万没想到,下午5时50分,侄子竟然气喘吁吁跑到观赏区找王女士,说他妹妹摔倒了。 王女士觉得,雪地上摔一下应该有个磕碰而已,不会太严重,但她还是赶紧跟着侄子去查看,毕竟,是她把侄女带出来的,如果有个磕碰,不好跟哥嫂交代。 可王女士却被工作人员拦下了,说她没买票不能进,王女士焦急万分,几分钟后,侄女被带出来,可她脸色苍白,捂着肚子哭喊,说肚子疼的受不了。 王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把侄女往医院送,可她做梦都没想到,侄女竟然严重到脾脏被摘除的地步。 可这时,王女士才发现,所有的医药费,都没处报销,她买的800元门票里,压根不包含意外险。 而她买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至始至终没告诉她,这800门票不含保险,也没提醒她买保险,而她误认为包含保险,也没单独购买。 侄女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在她前面滑雪的30多岁男子摔倒,侄女紧随其后,来不及躲避,直接撞他身上被弹飞。 但男子却不愿意承担责任,一口咬定,是王女士侄女撞上他的,不是他撞她,他无责。 于是,王女士又去找滑雪场理论,对方却说,是男子和王女士侄女装在一起,滑雪场第一时间打了120,尽到了该尽的义务,滑雪场无责。 至于800门票不包含保险,滑雪场已经贴出提示了,是王女士没看见,跟他们有啥关系? 王女士崩溃了,各方都甩锅,侄女才13岁,滑个雪,脾脏竟没了,她怎么跟哥嫂交代?不得落埋怨吗? 有人认为,没看到滑雪场和第三人的责任,又不是故意绊倒孩子,这就像路上开车,前车故障刹停你追尾了,不能怪前车紧急刹车的道理一样。再个滑雪场有什么责任?该告知的贴的都有,安全措施也到位了责任就尽到了。你不能说在哪出事了就找哪的事。 滑雪属于极限运动,风险肯定要自己承担了,这位女士要为难死了,带孩子出去玩还这样了,孩子父母不得怪她? 你进场换票交押金的时候,就告诉你可以自愿买保险,你不买现在出了事找垫背的想到了滑雪场?并且你说的花20不能进场陪孩子的观赏票,为什么不说还有给你滑雪鞋,进场陪孩子的陪护票?滑雪的管理是相对混乱,毕竟价格摆在那啊。 这起事件中,13岁女孩滑雪受伤切除脾脏,各方责任认定确实存在争议。 从事发经过看,女孩是在前方的30多岁男子摔倒后,来不及躲避撞上导致受伤,男子称是女孩撞他,自己无责;滑雪场则表示已尽到义务,无责;而王女士认为门票未包含保险且未被提醒购买,各方都在“甩锅”。 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分析,男子作为滑雪参与者,在雪道上摔倒虽非故意,但如果他摔倒位置和方式存在不合理,对后方人员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 滑雪场虽称有提示,但王女士没看到,且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滑雪场应承担更高责任,不能仅以贴提示就完全免责。 王女士作为监护人,虽采取了购买观赏票、请教练等措施,但仍没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例中,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若不能充分证明已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滑雪者安全提示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疏漏等,就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