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江苏扬州,男子的岳父岳母,在多年前,就花了5000元买下了一块墓地,近段时间,他们却发现,这块墓地已经竖起了墓碑,他们的墓地被人侵占了,他们就去找管理员,管理员表示,他们没有提前沟通,也没有交费。 闵先生的岳父岳母已经80多岁了,他们早就为自己的后事做好了准备,早在2019年,他们感觉身体不是很好,就提前到墓园,看好了一块墓地。 当时子女们也对这种事看得很淡,既然老人想提前安排后事,他们也支持,他们就花了5000元,帮老人买下了这块墓地。 这块墓地是提前买的,老人还健在,这块墓地当然是用不上,买了这块墓地之后,老人健健康康,他们也就没有管这块墓地了。 可近段时间,他们过来一看,这块墓地居然竖起了墓碑,很显然,这块墓地已经被人用了,有人安葬在这里了。 看着自己花真金白银买下的墓碑,却被别人使用了,他们很是生气,一开始的时候,他们以为是管理员管理疏忽出现的问题,他们就赶紧找墓园的管理人,了解这件事的经过。 结果墓园的管理员说,他们发现这件事情之后,就已经在阻止侵占者,并且在阻止的过程中,他们双方差点就起了肢体冲突,可最终侵占者还是侵占了这块墓地。 到底是谁这么不讲理? 管理员说,这是一个村民,他就是要强行侵占的,当时他们并没有事先通知管理员,也没有缴费,就开始明目张胆地侵占这个墓地。 现在闵先生来找到管理员,管理员当然更加重视起这件事情,就和闵先生报了警。 报了警之后,侵占者才表示,他们愿意出钱买下这块墓地。 可闵先生的岳父岳母不同意,他们也太过分了。 管理员都已经阻止他们了,他们并不是不知情,他们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还要继续侵占这个墓地,这就是不讲理,没有道德。 这么没有素质的人,凭什么要让他们,这块墓地明明就是闵先生他们家提前买下的,那么就是闵先生他们家的,不能因为别人侵占了,就让步,如此一来,侵占者只会得寸进尺,纵容他们的嚣张行为。 闵先生和老人都这么想着,都不愿意让步。 侵占者真的是太离谱了,墓地也要抢,这当然是不能退让的,如果所有的东西都能如此操作,那别人提前买下来的意义又在哪里。 单靠一个抢字,单靠先用为主,这就是强占! 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挺令人愤怒的,不知道侵占者是怎么想的,这种地方怎么可以侵占,也不怕家宅不宁,虽然他们的家人已故,但也应该让他们的家人体面地离去,找一个合适的地方,让他们的已故家人入土为安。 如今侵占别人的墓地,别人肯定是不服气的,肯定是要回来的,他们当着已故者的面争吵来争吵去,已故者的家属难道就不担心,他们的行为对已故者不敬? 面对这种情况,有人猜测,这个村民应该是已经算好了风水,看好了这个墓地,所以先下手为强。 但他们就算已经侵占了风水,也是不占理的,他们不是侵占了墓地,就是他们的,闵先生他们可以拒绝,不管用什么方式,只要闵先生和家人不让步,那么他们就得重新找墓地,重新安葬他们的已故家属。 首先,闵先生他们家提前买好的墓地,被村民强行侵占,这是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规定了11种主要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适用前提是财产仍存在;5、恢复原状,需满足恢复可能与经济合理性;6、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9、支付违约金,适用于合同违约;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只要闵先生他们家提前买下墓地,那么墓地的使用权就受法律保护,别人侵占墓地就是侵占了闵先生家的财产权。 其次,侵占别人墓地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警方可对行为人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别人提前买好的墓地,任何人其实都不能侵占。 更何况,墓园的管理员已经阻止过他们,他们还强行做这种事情,他们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该让步。 那么你对这种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