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湖北荆门,男子晚上在自家的卤肉店喝了2两白酒,心存侥幸驾车回家,结果途中正巧碰到交警设卡查酒驾。男子慌了,当即倒车掉头准备离开。结果被交警发现。随后交警要求男子停车接受检查,因男子不予配合,继续掉头,遂伸手拉男子的车门,未果后,将手伸进男子车内欲从车内开车门。怎料,男子突然猛踩油门加速行驶,结果导致交警被拖行100多米,而后撞到路边塑料垃圾桶后摔倒受伤。即便如此,男子依旧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返回自家的卤肉店。1个小时后,警方找到男子。男子最终悲剧了,虽然体内酒精含量只有36mg/ml,并未达到醉驾的标准,但最终赔偿了交警23824元并取得谅解,还获刑! 据悉,男子郭某系一卤肉店老板。 事发当天晚上,郭某在自家的卤肉店喝了2两白酒,关门后,心存侥幸驾车回家。 哪成想,途中正巧碰到交警设卡查酒驾。 郭某慌了,连忙倒车掉头准备离开,结果又正巧被交警看到。 随后,交警走到郭某的车前,口头指令郭某下车接受检查,而后见郭某不予配合并继续掉头,便上前阻止郭某,用手拉郭某车辆的驾驶室车门。 因发现车门已上锁,驾驶室车窗未关,交警遂将手从车窗处伸入车内准备开锁。 谁料,郭某突然踩油门加速行驶,导致交警被挂于驾驶室车门外拖行100余米后,撞到路边塑料垃圾桶后摔倒受伤。 即便如此,郭某依旧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逃离现场,逃回自家的卤肉店。 大约1个小时后,警方根据车牌及监控录像信息锁定郭某,并在郭某的卤肉店将郭某抓获。 虽然经呼入式酒精含量检测,郭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6mg/100ml,但因郭某在逃跑过程中导致交警多处软组织伤,警方还是将郭某刑拘,理由是袭警。 案发后,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逃避查酒驾的事实,并主动赔偿交警23824元,取得了受害交警的谅解。警方随后依法将郭某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袭警,而后对郭某提起公诉。 不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对方一人受伤,构成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 考虑到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人民警察的方法妨害公务,可以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等,最终判处郭某犯妨害公务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郭某选择接受判决,不过检方表示不服提起抗诉。 检方认为郭某主观上具有暴力袭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驾车加速逃离的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和对抗性,足以认定为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 郭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妨害公务罪,还是袭警? 二审法院认为,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均具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表现。但二者在主观方面不同! 袭警罪要求被告人具有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直接故意,即被告人希望以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是希望或者放任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袭警是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一种特别情形。 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郭某对民警扒挂在车外是明知的,郭某驾车加速逃离设卡现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检查,阻碍了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郭某的行为应构成妨害公务罪。抗诉机关认为,郭某对民警扒挂在其车外的情形明知,且以暴力的方式袭击人民警察,应认定为袭警罪的证据不足等等。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检方的抗诉,维持原判。 最后,如果不是逃避检查,也不会入刑!如果不是酒驾,也不用害怕交警查酒驾!郭某的案件着实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酒驾醉驾,害人害己,莫要心存侥幸!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荆门中院,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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