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80多岁大爷去吃完白事酒后回家,半路被100多年的古树枯枝砸中,导致颅脑损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欲绝,把负责管理古树的林业局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没想到,林业局却振振有词:“树死后,我们已经在系统里注销了,不该我们赔。”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让人意外。 2024年6月21号下午6点多,黄大爷去村里吃完白事酒后走回家。 当他走到一棵古树旁时,只听到“吱呀”一声还没来得及躲闪,直接被一根像碗口那么粗大的枯枝砸中头部。 黄大爷被砸中后直接倒地不醒。 没多久,路过的村民看见后赶紧通知他家人,将黄大爷紧急送医。 本以为只是被树枝轻轻砸一下,问题应该不大,谁料黄大爷被送医后,经医生检查,他颅内严重损伤,情况十分危急。 虽然大爷被及时送医了,医生也尽力救治,但由于黄大爷伤势过重,加上他年龄大了,经不起折腾。 最终还是不幸身亡。 家属得知这个消息悲痛欲绝,虽然大爷年龄大了,但是他身体一向不错,没想到却被一根树枝给砸死了。 家属认为黄大爷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死,一定要给他讨回一个公道。所以,家属在把黄大爷的后事办妥后,把林业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林业局坚持称,古树已在系统内注销,不再属于保护对象,因此不应承担管理责任。 原来2024年3月的时候,这一棵古树的枯枝突然坠落,砸中了村民罗某光的房屋,虽然万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件已经暴露出这棵古树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事情发生后,村委在2024年4月,便将枯树砸房的情况上报给了乡林业站,随后又由乡林业站逐级转报至县林业局。 2024年5月16日,在乡林业站的协助下,村委正式填写了《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申请确认这棵古树已经死亡。 2024年5月28日,融安县林业局对这份申请进行了审核,并在系统内对这棵古树作了“注销”处理。 不过,林业局既没有将这一处理结果通报给村委、乡政府,也没有告知周边村民,既没有摘除树上原有的古树保护牌,更没有采取砍伐、修剪枯枝等任何实质性的排险措施,安全隐患也就此一直遗留了下来。 直到黄大爷出事,这件事一直没解决。 有人说林业局没有对枯树及时处理,随时可以造成危险,砸到行人林业局必须得担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法律分析(两段、通俗、约500字)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林业局是古树法定管理部门,此前树木已发生枯枝砸房隐患,村委已上报,林业局仅在系统注销,没有摘除保护牌、未修剪排险、未告知村民,危险持续存在。 林业局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内部注销不能免除管理责任,枯枝砸中80多岁黄大爷致其死亡,林业局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业局作为主管单位,明知古树枯死有安全隐患,在接到上报后只做内部注销,不采取任何消除危险的实际措施,也不通知村委和周边群众,未尽到安全管理与防范义务。 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黄大爷被砸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过错侵权构成要件,法院判决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生命无小事,安全无侥幸。古树虽已注销登记,但危险并未随之消失,林业局仅做纸面处理、忽视现实隐患,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逝者家属的告慰,更是对所有管理部门的警示:责任不能只停留在系统里,更要落在行动上,唯有真正履职尽责,才能守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 对此,你们怎么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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