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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男子公司有重要宴请,特意花费30多万元,从熟人那里购买了12瓶50年的

四川德阳,男子公司有重要宴请,特意花费30多万元,从熟人那里购买了12瓶50年的茅台,不料,客人却在宴会上指出这些茅台酒味道不对,让男子尴尬不已。男子事后把剩余的6瓶酒拿去鉴定,结果显示都是假酒。有了证据后,男子向经销商提出十倍赔偿,后又改成三陪赔偿,均遭到拒绝。经销商:酒是从别家调来的,我们也不知道这是假酒,最多给男子退一赔一。男子为此陷入了维权困局。 德阳的魏先生,因公司业务有重要接待需求,长期以来都与当地某经营部保持着合作关系,对该经营部颇为信任。 2025年十月一,为了筹备一场至关重要的宴请,魏先生特意在这家经营部订购了12瓶“50年茅台酒”,这一单就花费了高达30.8万元。 经营部开具的出库单详细记录了这批酒的构成情况:其中4瓶为2004年至2011年批次的茅台50年,每瓶单价高达28000元;另外8瓶则是2023年至2025年批次的茅台50年,每瓶单价为24500元。 而且,出库单的显眼位置还明确写着“假一赔十”的承诺,这让魏先生在购买时心里多了一份安心。 这批酒送出去几瓶后,在一次重要宴请中,留存的酒被打开了。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客人仅仅喝了几杯,便眉头紧皱,当场指出这酒的味道有些不对劲。 此言一出,现场气氛瞬间变得尴尬至极,魏先生心里“咯噔”一下,顿时觉得难堪不已,他深知这酒若真有问题,自己的信誉将会遭受极大的损害。 情急之下,魏先生赶忙拨通了经营部的电话,并开启了免提功能,试图当场求证酒水质量。 他在电话中明确对酒水质量提出质疑,可经营部的态度十分强硬,一口咬定酒没有问题,还再次强调“假一赔十”,当场就拒绝了魏先生的退货要求。 经营部的保证并未打消魏先生的疑虑,为了查明真相,也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魏先生决定先送1瓶酒去检测。 10月10日,魏先生委托妹妹将1瓶2024年出厂的茅台酒送往鉴定公司,果不其然,鉴定结果显示这瓶酒不符合标准要求。 但是,销售商和供货商却对这份检测报告不认可,坚称只相信茅台官方的鉴定结果。 无奈之下,魏先生只好拨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茅台官方也派出了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10月31日,在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下,其中1瓶陈年贵州茅台酒被正式送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权威鉴定。 最终,茅台出具的官方酒质鉴定报告给出了明确结论:送检酒样不符合茅台酒的相关标准。 12月15日,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魏先生再次将另外4瓶茅台酒送检。 不出所料,鉴定结果显示,这4瓶酒均为假酒。 面对铁证如山,销售商终于承认酒存在问题。 魏先生手握官方鉴定报告,觉得有了足够的底气,便正式向销售商提出索赔。 他考虑到还有6瓶酒已经送人,无法鉴定,暂时不主张索赔,但对于已经确定为假酒的6瓶,不说退一赔十,至少应该给他退一赔三。 可谁知,销售商却不同意,老板声称他作为中间商,只是挣点差价,根本不知道这酒是假的。 这批“50年茅台”属于高端稀缺产品,平时店里没有现货,这是临时从外地供货商那里调配的货。 而且,事情发生后,经营部的名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若赔偿金额较小,他们愿意自己先垫付赔偿给客户,再找上家维权;但此次涉及的金额实在太大,他们实在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原来,这批酒的供货商是从多个收老酒的店铺东拼西凑凑齐这12瓶酒后,再转手卖给魏先生购买酒水的经营部的,供货商只挣了2000多块钱。 对于赔偿问题,供货商提出上家愿意全额退款,他们可以给魏先生赔偿12瓶老酒,最多退一赔一,但这完全不符合魏先生的预期。 目前,魏先生与销售商、供货商三方仍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魏先生觉得,如果经销商不给他三倍赔偿,他就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让售假商兑现当初“假一赔十”的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经营部在出库单显眼位置标注的“假一赔十”,属于针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格式条款。 该条款系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已通过显著标注尽到提示义务,内容未免除其自身责任、未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有效。 魏先生购买酒水时,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经营部以“不知情”“中间商”为由拒绝履约,于法无据,应按“假一赔十”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