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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6名男子去KTV唱歌,一女子推开门,向他们推销起酒水,并敬了一圈酒,几

广东佛山,6名男子去KTV唱歌,一女子推开门,向他们推销起酒水,并敬了一圈酒,几人婉拒后,女子离开,谁料,第二天女子被发现死在了男子们所在的包厢里,家属认为男子们没有对女子履行照顾义务,直接把6人告上法院,索赔35万,这让男子几人觉得不可思议。 2024年3月19号傍晚5点多,某KTV的V06房间里,死一般的寂静。 民警推开门的时候,一股浓重的酒气扑面而来。 沙发上倒着一个女人,脸色发紫,身体已经僵硬。 报警的是这里的负责人,说他们要打扫卫生才发现,这姑娘已经没气了。 死者叫曾某,是个卖酒的业务员。对于她的突然离世,家属那边彻底炸了锅。 在他们看来,好好的一个大活人,怎么进去陪个酒就把命搭进去了?肯定是被那帮喝酒的男人害的! 于是,曾某的家属一纸诉状,把当晚在V06房间消费的6个男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岑某甲、阮某、洪某,统统告上了法庭,索赔35万。 按家属的逻辑,你们是一起喝酒的,人死在你们局上,你们就得负责! 但这6个男人也觉得冤枉。在派出所的笔录里,他们一个个都在喊冤,说我们真没灌她酒,她是这里的销售,进来就是为了卖酒,客气地敬了一圈酒就走了,压根没跟我们喝多久,更没人劝她猛灌。 为了搞清真相,法官特意跑了一趟派出所,把当时的笔录翻了个遍,还找来了KTV的服务员和保洁阿姨问话。 据保洁阿姨李某和何某丙回忆,3月19号凌晨1点左右,这6个男人就结账走人了。 当时房间里只剩下曾某一个人。 那时候的曾某虽然喝了酒,但绝对不是家属想象中的不省人事。 “她在哭。”保洁阿姨面对警察的询问,“凌晨2点半我们进去打扫,她还坐在沙发上哭呢,看着挺伤心的,但人是清醒的,还能哭出声。” 这句话成了破案的关键。 凌晨1点男人们走的时候,曾某还能哭,说明生命体征平稳,没有出现口吐白沫、呼吸困难这种危险征兆。既然人是清醒的, 那么,那6个男人就不存在“明知她快不行了还把她扔下”的过错。 家属又说:就算没劝酒,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也有照顾义务啊! 法官审理认为,义务是建立在“风险”之上的。这6个人没劝酒,没强迫曾某喝,曾某进房间是为了工作,敬酒也是职场礼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6个消费者对一个还在正常工作、甚至还能哭泣的销售员负起“保姆式”的照看义务,法律上没这个道理。 更关键的是,家属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曾某的死跟这6个人的喝酒行为有直接关系。 是酒精中毒?还是自身疾病?没做尸检,没证据,光靠猜,法院没法判。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6被告无劝酒、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且离开时曾某神志清醒,未出现生命危险征兆,所以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 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风险应有认知,且无证据证明死亡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一分钱不赔。 法律讲究证据。不能因为死了人,就必须找个背锅侠。这6个人既没有劝酒,离开时曾某也没有生命危险的迹象,他们的行为和曾某的死亡之间,缺乏法律要求的因果关系。 曾某的家属输了官司,心里肯定堵得慌,觉得世道不公。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判决没毛病。 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喝酒伤身是常识,工作应酬也是选择,只要同桌人没逼你喝、没害你,这后果就得自己担着。 这6个男人虽然倒霉卷进官司,但从法律上讲,他们确实是清白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

炜
1
2026-03-18 01:22
不好意思哦,这假新闻,举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