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跟男子订婚后,二人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女子生理期快来了,男子强行发生夫妻之事,结果导致女子黄体破裂。女子住院的时候,还意外发现男子在跟其他女子聊暧昧信息,女子伤心不已,之后跟男子发生激烈争执。男子后来气的把女子给送回了娘家,双方矛盾激化。最后,男方上诉,要求女子返还30万元的彩礼钱。 据悉,男子把女方送回娘家后,女子曾经要求回去居住,但是遭到男子父母的拒绝,不肯女子回到男子的家里来。 (本案例参考来源:红星新闻) 这个订婚,男方给出的彩礼钱可真够高的。 一男子张某跟女子翟某相识之后,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父母的撮合下,两个人准备操办婚事。 翟某当时没有说领证,而是说,可以先举办婚礼,结婚证后期可以再补。 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给出的彩礼钱也是相当的丰厚。 在约定订婚事宜的时候,男方给翟某家彩礼钱20万元;另外给出了价值18.5万元的“三金”,其他就是各类红包礼金2.4万元。 如此算来,合计男方订婚合计给出女方40多万元。 因为之前在谈恋爱的时候,翟某看到张某曾经跟其他女性聊天,当时翟某就很生气,质问张某:“你要是背叛我的感情该怎么办?” 当时张某表示:“如果我背叛你了,所有的东西、包括房子都给你。” 空口无凭,当时张某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张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归翟某所有,以及婚房的首付款、还贷部分、增值部分,都给翟某。 针对彩礼部分,张某也将其约定到协议里,表示将近40万元的彩礼钱,包括20万现金、18万的金子、以及其他红包类的,全都留给翟某,张某的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去。 看到这个协议,翟某还算挺满意的。 二人就正式开启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但是住在一起之后,矛盾频发。 有一次翟某快要生理期了,张某还是强行发生了夫妻之事,导致翟某黄体破裂,之后就去住院治疗。 而令翟某无法接受的是,在治疗期间,她还是看到张某在跟其他女子聊暧昧的信息,这一点让她很生气。 之后就时常的引发矛盾、发生争执。张某竟然直接就把翟某给送回了娘家。 送回去之后,翟某又联系张某,希望他可以过来接她,她想要回郑州跟他一起生活。 但是这个诉求遭到了张某父母的拒绝,他们不肯再接纳翟某,不愿意再共同生活。 与此同时,张某这边也开始上诉,要求翟某返还彩礼钱。 翟某这边表示:男方强行同方,导致女方身体损伤,存在一定过错。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根据《民典法》、结合《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彩礼钱,于法有据,会得到部分支持。 张某跟翟某共同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而且彩礼的数额比较高,因此可以酌情要求返还部分彩礼钱。 根据这一点,相关部门酌定做出判决:要求翟某返还13.6万元彩礼钱,以及18.5万元的“三金”钱。 很多人表示,女子付出了身体伤害,最后就得到这份判决书吗,女方是否可以反诉呢? 能够确定的是,女方可以提出反诉。 女方快要生理期,但是男方却强行要同房,男子可能构成侵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了关系,可能构成侵犯罪,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即便双反已经订婚、或者是男女朋友关系,如果女方明确表示了拒绝,并不愿意,而男方却强行要亲密,而且还造成了不好的后果,导致女方受伤害。 那么,翟某就可以上诉男方张某获罪,并且还可以主张各类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另外,订婚后男方张某签订了协议,如果存在这些协议约定,比如说背叛感情赔偿、房产归属、彩礼钱归属,翟某也可以凭借协议要求对方履行。 根据《民典法》规定,彩礼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张某跟翟某都是成年人,在订婚后双方都签订了协议,男方承诺部分房产的归属权、以及彩礼不退等,这些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生效的。 所以,如果女方提出反诉,相关部门会尊重这一重约定。 诉诸于“法”,一切都会有转机。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