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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和前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子所有,那么由前妻保管孩子压岁钱等礼金的

上海,男子和前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子所有,那么由前妻保管孩子压岁钱等礼金的银行卡也归于男子保管,而男子在收到卡后发现20多万存款如今只剩40多元,男子还发现,离婚期间,卡里的钱几万几万地从这张卡里转走,而前妻的解释:都花在孩子身上,比如学杂费,医药费,打疫苗,包括平时陪伴孩子的时候母亲的付出,但是被男子反驳,孩子的钱永远是孩子的钱,不是我们做父母可以随意支出的而起诉,面对两个争议焦点,一,卡里的钱到底属于谁?二,如果属于孩子,该返还多少?法庭判了。

夫妻离了婚,孩子判给了男子,原本由前妻保管的那张银行卡,也转交给了男子手里。

当他把银行卡拿过来一查余额,顿时傻了眼,原本20多万的存款,里面只剩下40元钱。

他赶紧翻看交易记录,发现前妻就在陆陆续续从这张卡里取钱,尤其到了两人闹离婚的那段时间,更是几万几万地往外转。

前妻给出了一套完全不同的解释,她说那些钱百分之百都花在了孩子身上,比如学杂费、医药费、打疫苗的费用等等,都是正常的日常开销。

因为前妻没工作,男子有时候也不给生活费,孩子用钱的时候,她就只能从那张卡里取,她觉得这没什么问题,反正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用在了孩子身上。

但前夫不接受这个说法,他在法庭上说得很直接,孩子的钱就是孩子的钱,不是做父母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不能因为做父母的给孩子花了钱,就理直气壮地去动孩子的账户。

两个人的争执,说到底就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这张银行卡里的钱到底算谁的,第二个是,如果算孩子的,那前妻应该还回来多少钱。

首先这张卡本来就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当初一起替孩子开的,平时存的钱也都是逢年过节亲戚朋友给的红包礼金,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际情况来看,这笔钱都应该属于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所有权在孩子那儿。

父母做监护人虽然有保管的权利,但除了为了孩子本人的利益之外,不能随便处分孩子的财产。

所以,这笔钱不能简单地和家里过日子的钱混在一起,更不是哪位监护人自己的私房钱。

法官一笔一笔地核查了那些开销,发现有一部分确实用在了孩子身上,比如报了一些兴趣班,这些费用可以从支出的金额里扣除。

法院也注意到一个疑点——在离婚前的那个阶段,孩子的这张银行卡只有大额款项出去的记录,却几乎没有入账。

这种反常的账户变动,让那些大额取款的合理性变得站不住脚。

综合这些因素,再结合孩子的实际年龄大小和日常教育生活的大概花销,法院最终判了前妻需要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天之内返还22万。

法官也在宣判的时候对这件事表了态,孩子的钱就应该存放在专门属于孩子自己的独立账目里,如果总是跟家里日常花销的那部分钱搅在一起,到头来谁也说不清楚。

很多家庭在孩子出生后,都会把压岁钱、红包单独存起来,初衷是好的,但一旦家里用钱紧张,有些家长就忍不住从里面拿。这种“先用了再说”的做法,其实是在打孩子财产的主意。

前妻说“钱都花在孩子身上了”,听起来好像没毛病,但仔细想想,学杂费、医药费这些本来就是父母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不是让孩子自己掏钱的理由。

法院最后扣掉了一部分确实花在孩子身上的费用,比如兴趣班,这个判断很合理,但大额整数提现,又没有证据,只能认定为不当处分。

这件事给所有家长提了个醒:孩子的钱就是孩子的,哪怕你是监护人,也没有随便花的权利。

给孩子单独开卡是好事,但更要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更要把孩子的财产和家庭财产严格分开,否则到最后不仅伤感情,还得掏钱赔偿,得不偿失。

《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次案件中,前妻从孩子卡里大额取款,既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孩子本人利益,又在离婚期间异常转移资金,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院判令其返还22万元,正是对这一法条的落实——监护人越过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边界,就得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