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男子买房时还买了一停车位,除物业费,每月要交 60 元汽车停放费,男子认为不合理一直不交,物业更狠。
直接将男子车辆设置为 “临停车辆” 限制其出入。这下男子夫妻俩开车出小区还得交费,生活极为不便,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这起纠纷看着只围着每月 60 元打转,真正争议却不只是钱。刘某购房时同时购买了地下产权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又约定住宅物业费和汽车停放服务费分开收取。
入住后,刘某认为物业费已经覆盖小区日常管理,车库清洁和秩序维护不该再收费,因此一直没有支付这笔费用。
太仓当地对停车收费早有专门规定。2015 年 8 月 3 日,太仓市人民政府印发《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文件把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等项目分开管理,还明确汽车停放费可以用于停车管理人员、车库公共设施运行能耗、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支出。
这意味着,产权车位解决的是车位归谁所有,停车服务费解决的是车库日常管理成本由谁承担。刘某取得车位产权,并不代表道闸、照明、监控、保洁等持续服务自动免费。
太仓的实施细则还要求物业企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汽车停放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刘某如果怀疑重复收费,本可以核对合同和收费公示,要求物业说明两项费用分别对应哪些服务。物业公司面对欠费,也可以催告、协商,仍不支付时依法起诉。问题出在双方后来没有沿着这条路解决。
到了 2025 年 1 月,物业公司把刘某车辆从业主车辆改成临时车辆。刘某夫妻驾车进出时,自动识别失效,需要人工处理,驶离小区时还要按临时停车标准缴费。
刘某认为,既然车位属于刘某夫妻,物业不能把车辆识别系统当成催款手段,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正常通行。
类似纠纷在其他地方也出现过,但结果并不完全一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过浙江衢州的一起案件。2019 年,当地一个小区只有 27 个地面停车位,部分车辆在小区道路和非停车区域停放。
2019 年 4 月 10 日,当地消防和住建部门现场测试后认为相关道路不适合停放机动车。4 月 22 日至 25 日,有关方面向 1003 户业主征求车辆管理意见,其中 727 户表示赞同,之后形成并公示管理规则。
这套规则规定,登记车辆可以正常通行,但多次违规停车、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物业可以删除自动识别信息。林某等业主部分车辆累计违规达到规定次数后,物业依规处理。
2020 年 3 月 9 日,一审法院驳回相关业主诉求;2020 年 5 月 8 日,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看重的是,这项措施为了停车秩序和消防安全,并有业主共同形成的管理规则作为依据。
刘某案件与衢州案件的差别由此清楚。衢州物业限制车辆识别,是执行经过程序形成的公共管理规则;太仓物业限制刘某车辆,则直接发生在停车服务费欠缴之后。
欠费属于合同履行问题,物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能把正常进入小区和使用产权车位的便利作为催费手段。
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停止对刘某车辆通行的限制,恢复自动识别功能。与此同时,刘某夫妻拒绝支付约定的汽车停放费,并不会因为这一判决自动免除。
物业如果认为欠费事实成立,仍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这个结果把两件事分得清楚,业主该履行的合同义务要履行,物业的管理措施也应守住合理边界。
信源:江苏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