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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深圳,一男子打了上班卡后,突然感到尿急,于是打算先解手再去工位。没想到,

冤不冤?深圳,一男子打了上班卡后,突然感到尿急,于是打算先解手再去工位。没想到,等到中午,人们才发现他倒在卫生间里,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事后,公司心怀善意,主动帮家属申请工亡认定。可人社局的结果却让家属难以接受:男子打卡后没有抵达工位、尚未开始工作,不符合工伤标准,不予认定工亡。悲痛的妻子不肯接受,提起行政复议,最后的判决结果引人深思。

邢志是深圳一家企业的程序员,长期处在高强度的工作节奏里,加班早已是家常便饭。

2026年4月23日早上,邢志和妻子一同出门,两人乘车抵达地铁站分开,邢志独自开车前往公司。

监控记录下了他当天全部行踪:早上8点56分车辆驶入地下车库,九点他走进电梯,还专门询问安保二楼卫生间的位置,随后独自走进洗手间,再也没有出来。

一直到11点28分,才有人发现邢志失去意识坐在马桶上。

公司工作人员立刻拿来急救设备施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惜经过长时间抢救,中午12点50分,医生宣告邢志离世。

夫妻俩辛苦多年,刚刚还清大部分房贷,原本计划五一一家人前往新疆旅游,生活眼看着慢慢轻松下来,突如其来的悲剧打碎了整个家庭的希望。

丈夫出事之后,邢志的妻子刘念整日陷入煎熬。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一部分补偿,也主动向人社局递交材料,申请认定工亡。

可等来的结果,让邢志的妻子难以承受。

相关部门给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书面决定,工作人员解释,判定的关键理由在于,邢志工位在11楼,打卡进门之后,他没有先去往工作岗位,直接去到二楼洗手间,没有开展任何工作相关行为,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相关条例。

刘念始终不能认同这个说法。她觉得,丈夫已经打卡到岗,洗手间属于公司内部公共区域,上厕所是人正常生理需求,属于上班期间合理行为,不能因为没有坐到工位上,就完全剥夺认定工亡的机会。

不甘心的她,正式发起行政复议,期盼上级部门综合完整事实、参考同类案例重新判定。

事件曝光,网友众说纷纭。很多普通打工人站在家属这边,大家觉得,谁上班途中不会上厕所?打卡就代表正式到岗,在公司范围内突发意外,理应受到保障。

但也有不少理性网友表示,工伤认定有着清晰法律标准,不能只依靠大众情理判断,法律要区分到岗、开展工作两个不同概念。

情理和法条,在这里出现了巨大分歧。我们同情这个破碎的家庭,一名常年透支身体的打工人骤然离世,留下家人独自面对生活重担,所有人心里都会觉得惋惜。

但是我们也要客观看待工伤认定规则,法律划定标准,是为了统一尺度,避免后续更多纠纷。

不过这件事也给所有职场人和企业敲响警钟。一方面,广大打工人一定要重视自身健康,不要长期硬扛高强度工作,身体发出疲惫信号时,及时休息调整,不要拿生命换取业绩。

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当多多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避免无休止加班。

同时,这起案件也值得相关部门思考。现实里员工到岗后喝水、如厕这类基础生理行为,是工作过程中无法分割的一部分。

后续行政复议的最终判决,或许会形成重要参考。情理需要兼顾,规则也需要温度,如何在法律框架之内,平衡企业责任、劳动者权益,是值得持续探讨的问题。

我们静待复议结果,也希望所有奔波谋生的普通人,都能健健康康,平安度过每一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就是男子打卡后没有抵达11楼工位,直接前往二楼卫生间,官方认为还没有进入“工作岗位”。

但家属一方觉得,如厕是正常生理需求,公司卫生间属于工作区域合理延伸,双方对“工作岗位”如何界定产生巨大分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条条例也引发争议,支持家属的观点认为,男子已经打卡到岗,身处公司大楼内部,解决生理需求是维持工作的必要行为,属于和工作相关。

而认定部门坚持,他尚未开展任何工作,不能直接套用这条规定,两种解读也造就了情理与法规之间的矛盾,最终结果需要复议机关进一步厘清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