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男子拟购买母猪用于繁殖,经他人牵线与卖家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头 8000 元的价格购入 2 只,不料 10 天内 2 只母猪相继死亡,男子将卖家诉至法院索赔 17560 元,卖家:是他自己饲养不当。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面对的第一层问题,其实不是猪死后值多少钱,而是陆神买的究竟是什么。陆神明确要买母猪繁殖,交易标的带有种用目的。
我国 2009 年启动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逐步建立种猪登记、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体系;2021 年新一轮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实施。
周期延续至 2035 年,持续完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核心种公猪站体系。种猪的价值因此不能简单按一头活猪来理解,繁殖性能、来源和健康状况都直接关系购买目的。
陆神这笔交易却很简单。经古贤介绍,陆神与罗资电话谈妥每头 8000 元。3 月 27 日晚,两头母猪运到陆神家附近,汽车无法直达猪圈,陆神又花 100 元雇拖拉机转运。
16000 元货款当场付清。母猪入栏后很快不吃料,罗资后来带兽医查看。4 月 2 日和 4 月 4 日,两头母猪先后死亡。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时提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情况不清,同时还存在二次转运、栏舍条件、饲养调节和用药等多种因素。
这类争议为什么后来越来越强调留痕,可以从生猪流通制度的变化看出来。农业农村部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通知,自 7 月 1 日起指导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通过 “牧运通” 登记基础信息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收购贩运还要求建立台账,核对合法耳标和运输车辆,承运时凭检疫证明运输,装载前、卸载后对车辆清洗消毒。
这样一来,猪从哪里启运、由谁运输、是否经过检疫,都有机会形成记录,发生死亡纠纷时更容易划分运输前后各环节责任。
检疫制度随后继续细化。2023 年 4 月 1 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其中包括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布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通知又进一步完善证明查验方式,纸质动物检疫证明加入二维码防伪信息,2026 年起相关新版管理安排继续实施。熟人介绍、电话谈价并不会因此失效,但猪的来源、检疫、运输情况有了更多可以核验的依据。
种母猪交易还有一层区别。现行《畜牧法》要求销售种畜禽时符合种用标准,并附种畜禽合格证明和检疫证明,销售种畜还涉及家畜系谱。法律同时给普通农户保留便利。
农户把自养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仅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等情形,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制度并非把所有农村养猪行为都按专业种畜经营处理,真正需要分清的是出售行为的性质和种用目的。
回到陆神的案子,罗资认为潮湿猪栏、二次转运、饲喂变化和治疗方式都可能导致死亡。可罗资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出售的种母猪具备相应经营、种用和检疫条件,两头母猪又在交付后短期内相继死亡,陆神用于繁殖的购买目的没有实现。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母猪存在质量问题,由罗资承担相应损失。陆神主张 17560 元并未全部获支持,法院判令罗资赔偿 16100 元。
信源: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