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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地刺

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地刺向了与本案相关的四名法官,四名法官因此倒地不起。

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发生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凶者名叫胡庆刚,案发时43岁。2015年9月9日上午,他随身携带一把刀来到法院,准备领取劳动争议案的二审判决书。

接待他的女法官刘坦把他带到办公室,向他送达判决并解释败诉原因。大约20分钟后,胡庆刚突然拔刀,刺向刘坦的胸部。

同办公室的法官郑飞冲上去制止,被连续刺中多刀。

听到动静赶来的刘占省、胡韧也先后受伤。郑飞伤势最重,心包破裂、肺部受伤,最终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刘坦为轻伤二级,另外两名法官为轻微伤。

胡庆刚逃到地下停车场附近后,被法院法警控制。

四名法官经过抢救均脱离生命危险,但这场血案造成的伤害,显然不只是几道刀伤。

事情的起点,是一场看似普通、实际上相当复杂的劳动争议。

胡庆刚称,自己2013年经人介绍进入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工作,企业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还存在拖欠。

2014年,他离开企业后,通过市长热线和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帮助他追回了2157元工资。

但胡庆刚没有就此停下。他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款项,总金额超过6万元。

真正卡住他的,是劳动关系到底和哪家公司建立。

胡庆刚认为,自己先在十堰的企业工作,后来被安排到武汉的关联企业,属于同一老板控制下的内部调动。

企业一方却表示,两家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胡庆刚无法证明自己与被起诉的十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起诉到法院后,他提交了工作服、银行流水、请假单、考勤材料以及工资结算说明等证据,但部分材料是复印件,部分材料无法直接对应被告企业。

2015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胡庆刚的诉讼请求。

胡庆刚继续上诉,十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这种处境确实容易让人憋屈:明明觉得自己干过活,却因为没有合同、工资发放不规范、两家公司主体不同,最终无法完成法律意义上的证明。

但憋屈归憋屈,拔刀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判决可以被质疑,程序也可以接受监督。当事人如果认为二审判决存在错误,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取证和办案程序问题。

法律给出的路可能不够快,也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可无论如何,刀都不是“最后一份证据”。

更何况,胡庆刚不是临时抓起身边物品冲动伤人。他事先携带刀具进入法院,又专门攻击法官胸腹等要害部位。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认定,他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只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伤者得到救治等原因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7年12月,胡庆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个结果说明,社会可以讨论劳动者举证为什么这么难,也可以追问有关材料为何没能顺利调取,但这些问题不能成为暴力伤人的挡箭牌。

对制度问题的反思,与对行凶者追责,完全可以同时进行,没必要非得选一边站。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不是“一个讨薪者把法官捅了”,而是劳动争议中长期存在的证据不对称。

考勤表、工资花名册、入职登记、社保记录,往往掌握在企业手里。

劳动者尤其是打零工的人,平时只想着把活干完、把工资拿到,很少有人上班第一天就琢磨着保存证据。

真到了争议发生时,企业拿着整套档案,劳动者手里可能只有一件工作服和几条短信,双方天然不在一个证据起跑线上。

这也是法律规定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工资记录、招工登记和考勤资料由企业控制,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说得直白一点,不能让劳动者既负责干活,又负责替企业保存整套人事档案。

与此同时,劳动者也得有证据意识。

劳动合同要留存,工资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工牌、考勤、工作群聊天、派工记录和同事证言都不要随手丢掉。

平时觉得这些东西占手机内存,打起官司才发现,真正占地方的不是聊天记录,而是没有证据后的那口闷气。

案件还有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尾。

四名受伤法官治疗、护理费用超过50万元,但考虑到胡庆刚没有固定收入、孤身一人,最终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并对其认罪悔罪表现表示谅解。

法官愿意谅解,是个人选择;法院依法判刑,则是司法底线。

法律可以听见一个人的委屈,却绝不能奖励一个人的暴力。否则,谁的刀更快,谁就更有道理,那才是对所有普通劳动者最危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