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义,17岁女生借故在外留宿一晚,回家后就看起来不正常,身体乏力、精神萎靡,倒头就睡。过了几天后称,自己与同校男生一同入住民宿,期间被对方性侵,因为害怕被批评一直没敢说,并报警。报警第2天,女孩就出现自残现象,第4天,更是在家中烧炭轻生丢了性命。而女孩去世的第3天,警方就以不存在犯罪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女孩父母难以释怀,质疑警方办案不够全面、仔细!
据悉,17岁的小杨系某高中二年级即将升高三的学生。
今年暑假的一天中午,小杨给自己的母亲刘女士说打算和一女同学外出,晚上不回家了,直接在对方家中与对方讨论学习。
同行的是女生,又是结伴学习,刘女士并没有多想,便同意了小杨的请求。
虽然隔天中午,小杨才回家。小杨看起来也不太对劲,精神萎靡、身体乏力,一回家就直接躺床上睡觉,刘女士当时只以为是小杨与女同学讨论学习讨论的太晚,依旧没有多想,也没有询问小杨缘由。
怎料,隔了2天后,小杨突然找到刘女士,上来就说了两个字“报警”!
刘女士当时心里就咯噔了一下,随后询问小杨原因。
“你不要骂我!求求你了!”“我被人欺负了!我不敢和你说,我怕你骂我!”“我昨天就吃了药想死,但是发现死不了!”“我用水果刀割脖子,但是刀太钝了!”“我感觉自己太脏了,不配活在世界上,我连自己的贞洁都守不住”……
刘女士看着小杨发来的文字顿时痛心不已,但是看着小杨几近崩溃的状态,只能不断的安慰小杨。
而随着小杨说的越来越多,刘女士最终弄清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小杨外出的当天晚上与同校同年级的一名男生入住一家民宿,在民宿里,遭到了对方的侵害。因为恐惧、害怕被批评,才选择隐忍。
小杨还多次声称自己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并非恋爱关系。
随后,在母亲刘女士的支持下,小杨自行前往派出所报警。
小杨报警次日,小杨的家人就发现小杨脖子上出现新鲜的伤口,随后立即带小杨就医,并再次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天晚上,小杨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做了笔录。
而隔天中午,刘女士多次敲打小杨的房门,因始终无人应答,便破门而入,结果发现小杨竟然已经烧炭轻生。
白发人送黑发人,刘女士的心情可想而知,认为小杨如果不是被男同学侵害,也不会轻生,隔天就带着悲痛的心情整理出了小杨的自述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全套证据,打算交给办案民警。结果却被告知案件已经办结,无需再提供任何相关补充材料。
当天下午,就又收到了警方出具的“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刘女士表示不服,认为警方办案太过仓促,证据核查也不够仔细等等,遂申请了复议。不过被维持原决定。
如今刘女士依旧表示不服,将此事曝光到网上。
除了警方的问题外,刘女士还认为涉案民宿接纳两名未成年人入住时,存在未如实登记等违规经营问题。
表示自己曾两次要求学校处理涉事男生,都被学校拒绝,而后续教育局口头说过,要给涉事男生“勒令退学”的处理,但是至今自己也没有收到任何处理文件。
据悉,小杨的遗体至今还放在殡仪馆没有安葬,刘女士希望相关部门对整件事情开展全面仔细的核查,厘清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还原真相,并还小杨一个公道!
好好的一个孩子,在外留宿一晚后,就出现异样,随后又是自残,又是轻生,还丢了性命。家属质疑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完全可以理解。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司法机关需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履行更严苛的取证、核查、保护义务,确实也不得简单以“客观证据不足”草率结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还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刘女士复议失败后,如果依旧表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核,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而至于民宿存在的问题,刘女士可以要求警方另案处理。
而学校、教育局是否处分涉事男生建立在警方调查的结果之上,目前强求不得!
最后,不管真相如何,小杨的悲剧都再次警示广大家长朋友: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对陌生环境、潜在风险缺乏判断力,看似普通的一次外出留宿,往往暗藏无法预估的安全隐患。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心不能太大,尽量不要让孩子在外留宿,尤其是女孩子,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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